移民審批中值得警惕的個案

今天再次分享一個值得警惕的個案。讀者要知道;曾經有過犯罪定罪經歷的人,無論這些事件發生在多久以前,只要他們被判刑超過一年並曾在監獄中服刑,都可能在申請其他簽證或公民身份時,其定罪的結果有可能被移民部重新考慮的風險。

更令人擔憂的是,甚至已經獲得的公民身份也可能受到威脅,尤其是如果定罪事件發生在獲得公民身份之前。刑事定罪紀錄或涉嫌的移民違規行為,如同一顆定時炸彈或隱匿在地雷下,每當一個人在移民方面邁出一步時,都可能觸發潛在的麻煩。因此,這些人需要深思熟慮,權衡是否值得冒險去爭取移民審批。

一個鮮活的案例就是最近澳大利亞最高法院的一項決定(2023年11月1日判決),一位擁有澳大利亞公民身份超過30年的人,他的公民身份最終被吊銷!

問題的根源在於一宗歷史性的兒童性侵案。構成這些罪行的事實發生在此人獲得澳大利亞公民身份之前,而定罪本身發生在通過入籍方式獲得澳大利亞公民身份之後。

這一判決涉及到澳大利亞2007年公民法第34(2)(b)(ii)條的適用,該條規定如下:

通過入籍獲得公民身份

(2) 部長可以以書面形式吊銷一個人的澳大利亞公民身份,如果:

(a) 該人根據第2分部第2分列的規定是澳大利亞公民(包括根據第32條的規定的情況);以及

(b) 以下情況之一適用:

(ii) 該人在提交成為澳大利亞公民的申請後的任何時候被判犯有嚴重罪行,該嚴重罪行的定義如第(5)條所示;[以及]

(c) 部長認為該人繼續保留澳大利亞公民身份將違反公共利益。

嚴重罪行

(5) 為了本條款的目的,如果:

(a) 該人已被判犯有侵犯澳大利亞法律或外國法律的罪行,對該罪行判處死刑或嚴重監禁;以及

(b) 該人在成為澳大利亞公民之前的任何時間內犯有該罪行。

請參閱公民法第3條:

「嚴重監禁」指監禁至少12個月的刑期。

在Jones v Commonwealth [2023] HCA 34一案中,最高法院維持了公民法第34(2)(b)(ii)條的合憲性,這意味著從憲法角度來看,吊銷公民身份的決定是有效的。

以下是案件事實的簡要概述(摘自多數法官Kiefel CJ、Gageler、Gleeson和Jagot JJ的意見陳述):

原告,Jones先生,於1950年出生在英國……出生時是英國公民……他至今仍然是英國公民。

Jones先生於1966年與父母移民到澳大利亞。1988年,他……根據1948年法第13 (1) 條被授予澳大利亞公民證書……

2003年,Jones先生在昆士蘭地方法院被判犯有5項猥褻行為和淫穢襲擊罪,這些罪行發生在1980年至2001年期間。其中五項罪行中有兩項發生在他1988年成為澳大利亞公民之前。對於這五項罪行的每一項,他被判監禁兩年半,可以同時服刑。

2018年,時任家庭事務、移民和邊境保護部長吊銷了Jones先生的澳大利亞公民身份,根據公民法第34 (2) 條的規定。那時,Jones先生已經是澳大利亞公民29年,連續在澳大利亞生活了52年。自1966年抵達澳大利亞以來,他只離開過澳大利亞兩次,總共約27天。在兩次離開澳大利亞時,他都持澳大利亞護照度假旅行。

吊銷公民身份後,根據《移民法》第35條的規定,他獲得了「前公民」簽證(前公民簽證是永居簽證一種但沒有出入境權利,就是說假如出境便不能再入境澳大利亞)。但然後部長根據《移民法》第501條取消了該簽證!他被送進拘留所,至今仍在那裡。

這個案例表明,僅僅因為一個人在澳大利亞居住了很長時間,並不意味著他們的犯罪過去不會再次被提起。特別是如果一個人有刑事定罪紀錄,無論多久以前,只要符合「嚴重監禁」的定義,那麼這個人應認真考慮是否值得申請公民身份。歷史性罪行,其事實發生在獲得公民身份之前(但定罪發生在公民身份授予之後),會成為公民法第34(2)(b)(ii)條的一個潛在問題。

此外,任何與移民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都可能引發調查,例如申請居民回國簽證或公民身份。

舉例來說,一個人可能在申請永久居民簽證時使用了偽造文件,但這些文件在簽證授予過程中未被發現。然而,在申請居民回國簽證或公民身份時,整個原始簽證文件都將被重新審查,這次偽造文件將被揭示。結果根據《移民法》第109條取消了簽證,儘管最初的永久居民簽證早已批准。

最終的教訓是,過去的刑事定罪紀錄或簽證申請中的虛假文件可能會觸發籤證吊銷。因此,即使對於155類別的簽證,客戶在申請之前必須確保滿足第2.41或2.43條款中的要求。

總之,Jones案的裁定強調了公民身份保全的嚴謹性,尤其是涉及嚴重犯罪的情況。無論過去多久,都有可能因犯罪行為而付出沉重代價,這是需要謹慎權衡的事項。詳細內容可參閱Jones案的完整文本:

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23/34.html#fnB41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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