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會周二(10日)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徵收對象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能有效減排、且達指定目標者,適用優惠費率。
中央社報導,為因應國際碳關稅趨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避免碳泄漏,事業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的產品時,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行政院會去年4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同時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此外,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而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地方政府應依據行動綱領,邀集學者、專家、團體,訂減量執行方案,並送交地方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
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條文明定,得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措施,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
碳費徵收後將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用途,包含:補助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補助地方政府及機關執行業務等。
事業及政府得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可申請帳戶,得將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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