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致32死20傷瓦斯爆炸事故案一審宣判:32人獲刑

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後經過法院查明自2008年3月起,寶馬礦業長時間、長距離、大範圍、大規模瘋狂越界違法開採煤炭資源,累計越界採掘煤炭資源總量4061972噸,總價值102036.72萬元。2020年11月6日,內蒙多家法院對這次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對事故單位22名責任人和10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根據當年的相關新聞顯示,赤峰寶馬礦業有限公司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於12月3日11時30分左右,當時正有181人在井下進行作業。最終於4日上午完成救援工作,共有149人安全救出,32人不幸遇難。隨後,事故涉嫌責任人就立即被控制起來,中國國務院也批准成立事故調查組,對此次事件開展調查問責工作。

經過調查發現,導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寶馬煤礦借回撤越界區域內設備名義違法組織生產,其中6040巷采工作面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1小時後恢復供電通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排入與之串聯通風的6040綜放工作面,遇到正在違規焊接支架的電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產生的火焰傳導至6040工作面進風順槽,引起瓦斯爆炸。

法院認定寶馬煤礦及其母公司寶馬煤炭物資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其中,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赤峰監察分局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履職不到位,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未發現和有效制止寶馬煤礦長期存在的越界違法開採問題,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另外,寶馬煤礦部分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後故意毀滅煤礦井下測風記錄,干擾事故調查,相關部門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賄、挪用公款行為,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雖然在「12·3」事故發生後,部分被告人趕到現場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是法院認為寶馬煤礦和寶馬煤炭物資公司部分管理人員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投資入股煤礦,應該予以從重處罰。

2020年1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法院、阿魯科爾沁旗法院、林西縣法院、克什克騰旗法院、喀喇沁旗民法院分別對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對邱則田等10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對趙海生等7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緩刑。

對高啟柱等4人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對呂虎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對鮑青春等10名國家公職人員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行賄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部分被告人還同時被判處交罰金。

宣判後,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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