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輕信謠言

在筆者和客戶的交流過程中,有不少都是學生或者黑民。在和他們的交談過程中,筆者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或多或少都有聽信一些不切實際的傳言。他們或是從一些親戚朋友那裡道聽途說,或是輕信一些不良中介的「推薦」,以至於不少人原本的預期目標都成為了「浮雲」最後得不償失。因此,筆者在此列舉幾則從客戶那裡聽到的傳言,想和大家分析一下,希望對廣大讀者有所啟發。

傳言之一,很多黑民或者學生生小孩後,都認為小孩能夠獲得澳洲居留,藉此父母能順利獲得永居。筆者的不少客戶前來諮詢時很多都有問過這個問題,其中一些甚至對此深信不疑,把孩子生下來,並要求筆者為他們進行類似的操作。然而,筆者在此不得不遺憾地告訴廣大讀者,這樣的做法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公民法在2009年11月進行修改,堵住了在澳出生的孩子申請公民的這一漏洞。此前,公民法規定,如果能夠證明黑民孩子在回到其原住地後會面臨極大的困難,則公民部長可給予其澳洲公民身份。也就是說,如果父母雙方都沒有澳洲的永居或者公民身份,當他們在澳洲生下孩子後,若能提供確實的證據表明,其孩子在回到原住地後,將面臨極其「巨大的困難」,比如孩子無法獲得合法的身份,無法接受正常的教育或者經受極其嚴重的歧視等,則可向公民部長要求給予孩子澳洲公民身份。

筆者之前曾做過一個類似的案子,有一對夫妻,他們都是澳洲的黑民,並在其原住地已生有兩個小孩。後來,他們在澳洲再生下了三胎。當時他們請求筆者幫忙在澳洲為他們申請永居。筆者研究後發現新公民法中假如孩子在澳洲出生,回到原住國會對他們產生「極大困難」,公民部長有權給與公民身份,這一條例對他們有利,他們的原住國只允許生育1-2個小孩,這使得他們在澳洲生下的三個小孩如果回到原住地,將會面臨很多無法克服的困難,並導致其生活將會變得極其艱難。

於是筆者在收集了相關材料後以此為據,向公民部長申請給予其小孩們公民身份,最後獲得成功。其實之前這類案件的關鍵在於,公民法中對「極大的困難」並沒有做出相關定義。因此,成功與否,就在於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能否符合公民部長對於「極大的困難」的理解。一些以此拿到身份的人士,大多都是在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下提供了「合胃口」的材料,於是喜獲成功,並給後人樹立了榜樣。但是就如之前所說,在2009年11月之後,公民法的這一漏洞遭到封堵。於是這一做法現在就幾乎不可能取得成功。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在澳洲出生的孩子,如要獲得澳洲公民身份,則父母雙方中,必須有一人是澳洲永居或者公民。如果父母雙方都不是,則小孩只能在其10歲生日的那天自動獲得澳洲公民身份。如此一來,生小孩獲永居的傳言就不可行了。

傳言之二,商業移民中掛名股東可取得永居簽證。其實這一傳言由來已久。筆者的不少客戶在申請商業移民時都問過該方法的可行性。究其原因,主要是聽說有成功的個案。但是,筆者在此想再次提醒廣大讀者,現在移民局對商業移民的審理越來越緊,投資者們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自己能成為那個「個案」,最後反而搞得得不償失。對於商業移民,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申請人必須積極參與到企業高層的經營管理,以及擁有決策權。掛名股東顯然無法滿足這一條,很有可能在移民局嚴密的調查中就露陷了。所以筆者向來建議廣大簽證申請人要即能守法,又能以法為據,獲得簽證,而不是走什麼旁門歪道。在整個商業移民的過程中都需要詳細的提供各種各樣的管理文件,並不只是掛個名就可以實現的。筆者看到過幾個失敗的商業移民案例,都是申請人自己想當然的認為,一個好好的案列最後失敗,非常的可惜,所以在一開始就需要針對每一個申請人和生意的情況對申請量身定做。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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