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兩年被家暴16次,想要離婚為何這麼難?

5月31日,被家暴16次的謝女士的離婚糾紛民事案件開庭,法院當庭宣判,准予其離婚,6月7日,她收到了離婚判決書。在結婚兩年的時間內,謝女士不斷遭受到賀某某的嚴重家暴。她曾多次報警,還求助過社區和婦聯,但都沒能阻止暴力的繼續發生。在去年4月24日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當天,她遭受了賀某某的第16次家暴,也是最嚴重的一次。謝女士在接受採訪時提到,「內臟出血,肝、脾、胃、腎、十二指腸這些都壞了,腸子比較嚴重,直接斷了。醫生說如果晚送一會可能就沒命了」。

經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鑑定,謝女士重傷二級四處、輕傷二級五處、輕微傷一處。30歲的她此後終身都要帶着糞袋生活。案發後,賀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他對謝女士的傷害才得以停止。2023年12月,武侯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武侯區檢察院移送賀某某審查起訴。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是負責謝女士刑事訴訟的律師,執業20多年的她是離婚、家庭暴力領域的資深律師,2015年還創立了專門幫助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益機構——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在她看來,謝女士代表當前很多被家暴的女性的處境,以下是對李瑩的專訪:

《三聯生活周刊》:您最初是如何接手這一案件?

李瑩:我們多年來一直在辦理家暴相關的離婚案,今年1月,謝女士通過記者聯繫到我,希望我能提供刑事訴訟部分的法律援助,她的訴求是嚴懲被告即賀某某。離婚民事案件已經有當地的律師在處理。我們本來就在做法律援助,當時覺得這個事情非常惡性,女方受到的傷害很大,所以決定受理。

在庭前會議前幾天,我第一次在成都見到了謝女士。當時她的狀態不太好,已經治療半年多的她,臉色很蒼白,看上很虛弱。她的個子不高,人非常清秀,從她的住所到我這就一兩百米,但她走得非常困難,我看得很難過。即使我已經做了多年的婚姻代理律師,辦理過不少家暴案件,還是覺得震驚,很難想象所謂最親密的人下如此狠手。賀某某對謝女士的毆打的都是致命部位:胃、腸子都打破,左腎完全失去了功能,肚內的內容物全部都被打到了腹腔,晚送一點就沒命了。而且賀某某還涉嫌故意拖延搶救時間,在酒店內施暴後,即使路人打電話報警,賀某某在把謝女士送去醫院的路上還是各種拖延,試圖延誤救治時間。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謝女士自2022年被第一次被家暴後,曾多次報警,警方還在2022年1月後下達了兩次《家庭暴力告誡書》,但這些似乎都沒有阻止賀某某繼續施暴。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告誡書》的作用?

李瑩:當警方認定施暴者有輕微家暴行為時,就可以下發告誡書。在我們自己辦理的案件當中,針對輕微家暴,警方下達告誡書後,絕大部分人確實沒有再實施家暴行為,所以它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但針對嚴重家暴施暴者,告誡書的震懾作用並不足夠。告誡書並不會限制施暴者的人身自由,這意味着甚至還沒有達到治安處罰中可以拘留的條件,不會對施暴者有着什麼實質性的懲處。賀某某與謝女士都是二婚,賀某某一婚中就存在長期家暴的行為。對這樣的慣犯,告誡書的作用有限。從案情中我們可以看到,謝女士接連遭受的都是嚴重家暴,比如懷孕時被對方用刀傷害,或者被賀某某將滾燙的砂鍋潑到身上,前胸和後背都被燙傷。

《三聯生活周刊》:如果告誡書起到的作用有限,有哪些手段是能繼續約束施暴者的?

李瑩:第一次發告誡書後,警方其實可以在轄區內對受害人進行跟蹤隨訪,看她是否仍然有人身危險。施暴者如果繼續家暴,公安應該採取更嚴厲的處罰措施,比如拘留。如果受害者傷勢達到輕傷以上,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大處罰力度,如果不能有效地制止家暴,讓施暴者認為反正不會拿他怎麼樣,反而會變成變相地鼓勵家暴。

在謝女士的案子裡,我們能看到,在被家暴後,謝女士有過多次報警,也曾求助過居委會與婦聯,但很可惜最後都沒有得到有效的支持。事實上,婚姻里越來越多的女性已經知道什麼是家暴,也嘗試去報警或尋求其他幫助,可效果都不太好。

《我回到十七歲的理由》
《我回到十七歲的理由》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謝女士在被家暴後,曾多次嘗試和男方協議離婚,但男方均不同意。她試圖不斷逃離賀某某,又總是被他找到,繼續被施暴,這種情形在您辦理的案件中常見嗎?

李瑩:很常見。家暴的本質是權力控制關係。惡性的家暴案件又往往都是發生在要離婚、分手或剛離完婚的階段。此時施暴人認為要失去控制了,會用更嚴重的暴力去控制對方。而在我們現有的法律下,因家暴起訴離婚非常地難,受害人只能不停地躲避施暴方。謝女士的案件是這樣,我們熟知的拉姆案也是如此,拉姆因家暴要與前夫離婚,在離婚後不久被前夫用汽油燒成重傷,最終救治無效去世。

《三聯生活周刊》:為什麼以家暴起訴離婚很難?

李瑩:我覺得是多種原因造成的。首先,搜集家暴的證據很難。家暴案件中,經常只有兩個人而沒有目擊證人,有隱蔽性,如果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施暴方很容易否認。我現在正在辦的一個案子,女方的眼眶都被男方踢到骨折,因為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男方說不是他造成的,是女方自己撞的,這時就要花力氣去找很多輔助證據,比如聊天記錄等等。

另外,法院對家暴認定的證明標準也比較高,甚至有些嚴苛。在具體的案件中,法院要求必須能證明家暴很嚴重或反覆多次發生,我聽說有的法院甚至要求幾次以上才能夠認定為家暴。即使能提供證據證明家暴嚴重或長期反覆,法院的認定也非常謹慎。我們最近有一個案子的判定結果讓我覺得很遺憾:在電梯裡,男方把女方的頭髮拽住,一下拽倒在地,然後拼命地毆打女方,有視頻為證。還有一些其他的證據,比如女方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意味着之前男方也對女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比如被打後拍下的傷情照片、醫療報告,但仍然沒被認定為家暴,只是被判定為失當行為。

《微暗之火》
《微暗之火》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為什麼法院的認定會這樣嚴苛?

李瑩:其實在法律條例中,對家暴的認定並沒有這樣嚴苛。2016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都屬於家暴,沒有對次數和損害後果的要求。只有精神暴力有一個「經常性恐嚇」的限定,身體暴力則沒有的。

我個人認為法院家暴標準的認定嚴格,可能是因為男方對女方的傷害行為被判定為家暴後會帶來以下實質性的後果:在我們的法律中,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程序,而起訴離婚的程序里,如果被認定為家暴,另一方即使不同意離婚也可以直接判離。比如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認定家暴後就可以直接判離,法官可能認為是不是過於輕率,因為這不一定意味着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只是某個時期的呈現。但像我前面提到的案子,我們都提供了錄像,男方確實拽倒女方並毆打,我看了都覺得非常憤怒,這種情況還沒辦法構成家暴,我無法理解。另一個後果是判定家暴後,也會引發離婚損害賠償,且會影響財產的分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等一系列問題。

在我們律師眼裡,次數或者損害後果只是認定家暴的嚴重程度,而不是家暴的構成要件。當家暴認定如此嚴苛時,是避免了直接離婚的後果,但也沒有辦法起到保護家暴受害人的作用。我認為,這與社會對家暴的認識不足有關。

《最佳利益》
《最佳利益》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當一起家暴案被暴露出來後,常常會引起大眾的憤怒和關注,看上去大家都會認為這是不對的行為。如何理解您說的社會對家暴的認識不足?

李瑩:的確,從2016年反家暴法頒布到現在,社會的進步很明顯,家暴已經成為社會熱點關注問題,對家暴零容忍成為社會共識。我們工作過程中也會感受到,比如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時間在不斷縮短,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傾向於非施暴方。

但也需要看到,對家暴的關注,更多還是落在公共話題的層面,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有待加強。比如,即使《家庭暴力告誡書》的作用有限,但很多基層公安都不知道有這個東西。全國專業從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組織也非常少,少到超出你的想象,我估計可能也就是兩位數。

即使是專業人士,對家暴的認識也是不夠的。我們每年都會給心理諮詢師、社區、婦聯等做反家暴培訓,我都會問他們,在此之前是否參加過相關的培訓,舉手的人寥寥。

去年我還給婚姻家事的律師做反家暴培訓,他們已經比普通人專業了很多,但他們中,主動為受害者申請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並不多,甚至還有律師不知道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什麼。反家暴的相關規定已經挺全,更重要的是怎樣有效落實,只有去學習理解,才能談到適用。

《不完美受害人》
《不完美受害人》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再回到謝女士的案子,在庭前會議上,您提出希望法院考慮將檢察官提出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改為涉嫌「故意殺人」罪,您是怎麼考慮的?

李瑩:如前文所說,賀某某對謝女士的傷害其實是以剝奪生命為目的,他毆打的都是致命部位,並拖延送醫救治時間,醫生看到謝女士的情況還以為是遭受車禍後的嚴重撞擊,可見下了非常大的狠手。我們認為,這已經不是「故意傷害」,而是「故意殺人」。

我也希望,通過此案讓司法機關和大眾意識到,惡性家暴案並不是普通的故意傷人案,而是應該被放在家庭權力結構的框架里去理解,是長期家暴的延伸,是長期家暴發展出來的極端後果。最開始可能只是推一下、打個巴掌,如果苗頭出現時,簡單地當成家庭糾紛去輕化處理,最後就可能出現惡性事件。只有意識到這個問題,才能夠真正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三聯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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