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社會安全網 台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

立法院會周二(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采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中央社報導,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為鞏固社會安全網並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行政院會今年1月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5月初審通過,修正條文排入29日的院會討論事項並三讀通過。

為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醫療過程應提供可理解表達方式,新法刪除現行對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規定,並明定精神照護機構若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於最小限制範圍。

現行精神衛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

為保障嚴重病人權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法院裁定采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考量實務上嚴重病人往往未能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指示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

為配合強制住院後的法院審理作業時間,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為7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3天內完成。

另考量嚴重病人難與外界聯繫尋求司法救濟,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通報主管機關,提供嚴重病人必要的法律扶助;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後,若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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