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不少家庭都會養著貓貓狗狗。對於很多人來說,寵物已經不單是寵物了,而是成為了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雙方感情破裂之後,寵物的歸屬權很多時候也和小孩子的撫養權一樣,成為了雙方存在爭議的問題。那麼法院會受理寵物的「撫養權」官司嗎?寵物應該被認定為「小孩」(Children),還是屬於個人財產呢(Property)?
相關案例
在定義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參考一下加拿大家事法院的一個判決案例:Kelly Thomas James Henderson vSuzanne Dawn Henderson 2016 SKQB 282。在這個案例中,一對分居的夫婦就對他們養的兩隻狗的歸屬權問題產生了分歧。妻子要求法院以與子女監護權糾紛相同的方式來處理此案,她要求法院判決她擁有兩隻狗的「撫養權」,而她前伴侶則擁有兩隻狗的「探視權」。
她提交了大量支持她訴求的證據,包括她的前伴侶「相對於狗來說更喜歡貓」以及他在照顧狗方面明顯的「不專心」等陳述。在聽取了這些證據後,法官駁回了該申請,並親自警告這對夫婦(和其他人),他們的做法是在浪費寶貴的法院資源。
狗應該被視為財產還是小孩?
關於是否可以將狗視為小孩,從而可以判決撫養權的問題,簡單來說,其實就是狗是應該人化,還是物化的問題。法官明確指出,狗只能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原因如下:
與小孩不同,狗可以被購買或者出售。
與小孩不同,狗可以根據血統進行繁殖,而且這樣做的服務價格很高。
與小孩不同,當狗生病無法治療時,它們可以被安樂死。
僅僅因為對某種事物具有感情,並不意味著它不是財產。並且無論一方或雙方可能對寵物有多深的依戀,都永遠不會下達這樣的命令來分享這種東西的監護權。
加拿大法官的推理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澳大利亞的立場。因為狗不是人,因此家庭法立法中的法定立場不適用於狗,所以就不像兒童一樣,有必須照顧最佳利益這一說法。法律上沒有適用於狗或其它寵物的「最佳利益」原則。歸根結底,它們只是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與其它財產一樣一分為二。法官在此案例中也提醒了當事各方,如果他們之間無法做出決定,則法院將可以根據現行立法,將這隻狗拍賣給出價最高的人,獲得的收益將按照比例來在他們兩個人之間分配。
當然,對於很多把寵物已經當做家庭成員的一份子的人來說,法院的做法肯定是難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想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寵物的所有權問題,尋求家庭法院的幫助顯然是不明智的。上訴案例中的妻子應該讓她的丈夫簽署一份有關寵物最終所有權的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在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明智的做法是先擱置雙方的分歧,努力就寵物的照管達成協議。即使法律不認為寵物有「最大利益」原則,但在法律以外也有人情,動物是人類最好的朋友,在它們為我們帶來快樂的時候,作為寵物的主人,也一定要照顧好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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