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響水特大爆炸事故宣判 53被告最高被判20年

中國江蘇響水縣化工廠2019年3月發生特大爆炸,導致78人死亡,640人住院。11月30日法院對涉及爆炸的22起案件一審宣判,共有53人被判刑,其中前天嘉宜化工廠總經理張勤岳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據央視新聞消息,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法院30日對 「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為了利益,在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安裝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卻未加強安全管理,放任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另查明,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相關工作人員,日常監管嚴重缺失,覆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玩忽職守,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一審判決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款155萬元。

倪家巷集團涉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罰款2000萬元;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岳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

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判處9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並罰款。

前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被判處8年和6年有期徒刑。

前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5年至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幫助該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分別被罰款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判處4年至9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判處7年6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後,張勤岳等絕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3•21」特大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逾19億8千萬元。

天嘉宜化工違規行為早露「端倪」

據維基百科資料,2012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因不當處置化學廢料100餘噸、嚴重污染環境,被處罰100萬元。

2017年9月,天嘉宜化工因違反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被響水縣環境保護局處罰。

2018年2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點名批評天嘉宜化工,列出安全隱患13項,包括天嘉宜化工主要負責人及特殊作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生產裝置操作規程不完善、機櫃間和監控室違規設置在硝化廠房內、現場管理差、跑冒滴漏較多、現場安全警示標識不足、動火作業管理不規範等。

2017年到2018年,天嘉宜公司多次被鹽城市環保局和響水縣環保局行政處罰,累計罰款至少101萬元。

2018年4月,因當地化工園區的水污染問題,天嘉宜化工被勒令停工,不過在同年8月復工。

澎湃新聞報導稱,在爆炸發生的當天上午,響水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還召集全縣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了「安全生產培訓專題講座」。事故發生時有兩名安監人員正在天嘉宜化工的工廠內進行檢查,並在事故中受傷。

各大媒體對事件的評論

據聯合新聞網報道,有輿論批評當局監管不力是釀成此次悲劇的主要原因。中共湖南省委機關報湖南日報在社評中稱,此次事故背後不僅是涉事企業對安全生產的漠視,也與當地政府「扭曲的政績觀」有關聯。

總部位於北京的多維新聞報道指,事故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有關部門「以罰代管」,在開出處罰後便沒有下文,並且沒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進行長期的追蹤和監管。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當地政府有在環保檢查開始前,有提前幾天通知企業「做好準備」的做法。並且當地環保部門有些業務員檢查時甚至不懂化工廠機器的原理。

澎湃新聞稱,「說到底還是因為心存僥倖,從職能部門的監管到企業的管理都出現了懈怠,導致整改不力,漏洞沒有及時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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