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发生了车祸,就目前公开的官方通报来看,已有学生不幸离世。
渣土车出现在了它不应该出现的时段和行驶区域,责任很大。事实上,刚看到这则信息时,下意识,我的脑子里就蹦出平日经常遇到的呼啸而过的渣土车。每每看到这样的车辆,心中不免骂娘——你们TM早晚得出事。
然而,昨晚睡前看到新华社发布的通稿,其中对事故与责任的描述:
初步查明,事发前大巴与渣土车均在直行车道,大巴由北向南通过路口时,直行信号灯因故障不亮,司机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以30多公里时速通过,此时渣土车从西向东以50多公里时速直行,撞到大巴右前部。涉事渣土车涉嫌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目前渣土车司机已被控制。南通市政府已于事故当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在省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指导下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后续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新华社明确了几个细节:
1、信号灯“故障不亮”。2、双方均在直行车道;3、司机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4、客车时速 30、渣土车时速 50;5、渣土车出现在限行区域;6、渣土车司机被控制;7、后续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一个问题,新华社通稿没有解释“故障不亮”是彻底“黑灯”了,还是“光亮度不足”。从微博上流传的照片来看,大部分人认为信号灯压根就坏掉了,不亮。但也有人说,老旧信号灯在强光照射下,拍摄出来 的效果同样会近似“黑灯”。
“银柿财经”在 11 日刊发了一篇《南通交通事故疑与信号灯故障有关,谁是交通设施养护方?》,文中提及:
银柿财经留意到,多名南通市民反映,事故发生时,渣土车行驶方向的道路交通信号灯是绿灯,而大巴车行驶方向的直行信号灯不亮。
银柿财经获得的一段记录事发过程的视频显示,在大巴直行方向一共有三个交通信号灯。从视频中看,事故发生前,前方最左边的交通灯隐隐可见是红灯,因此有车辆停在左转车道上等待。但是中间和右侧的两个信号灯并没有看见有信号。大巴车经过这个路口时车速没有变化,径直向前开了过去,在信号灯附近被右侧驶来的渣土车从侧方撞击。
如果“银柿财经”的报道是真实的,那么综合新华社与“银柿财经”的稿件,现场情况应该是,渣土车直行方向绿灯,客车方向信号灯的左转指示灯正常工作、直行指示灯“黑灯”。
第二个问题,渣土车出现在限行时段和区域,肯定是最大的问题。一个简单的道理——只要你不出现,一切都不会发生。因此,如果就案件谈案件,我认为本案中控制渣土车司机,没有问题,法律适用正确。
然而,然而,然而
新华社的官方通稿发出,很明显,微博上的留言,绝大部分都在追问两个问题:一是平日为什么没人查禁渣土车;二是为什么对信号灯问题一带而过。
对于第一个问题,依然是“银柿财经”的《南通交通事故疑与信号灯故障有关,谁是交通设施养护方?》一文,也提到:
南通网友“小狐狸”告诉银柿财经,自己上下班常开车走洪江路,经常能遇到渣土车经过,“这些渣土车无论空车与否车速普遍较快,目测时速高于80公里,偶尔还要‘逼’一下小车,如果是两辆渣土车有时还会互相飙车。”亦有多名网友证实,渣土车在该路段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
新华社通稿明确事发路段属于“限行区域”,而接受“银柿财经”采访的当地居民又反应事发路段常有渣土车。于是,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限行区域会如此频繁地出现渣土车?平时没人管?
对于第二个问题,事发时,如果信号灯正常工作,客车司机及时制动,也许就能避免悲剧。可遗憾的是,信号灯坏了。通稿对信号灯等问题也说得最少。
如果留心,会发现近年来已经多次发生一种现象——官方通报往往刺激出二次舆情,甚至因官方通稿所引发的质疑远远超越事件本身,比如我昨天也写过《看完教育局的致歉,才真的让我害怕》。著名的“长安街知事”也专文讨论过《官方通报为什么每每推高舆情》,提出如下一些问题:
姗姗来迟。“谣言已经跑遍半个地球了,真相还在穿鞋。”第一时间不发声,错过了回应窗口期,丧失了第一定义权,迟到的解释在沸反盈天的舆论面前,显得被动又羸弱。
避重就轻。或分不清主次,或顾左右而言他,总给人遮遮掩掩、答非所问之感。提供的信息增量拉不直外界心中的问号,反而在大家反感的内容上过多着墨,无异于自引炮火。
论据不足。对调查过程语焉不详,对论证过程含糊带过,通报结论自然显得不够给力,而“情绪稳定”“妥善解决”“达成和解”等粗线条表述,则免不了招致怀疑甚至阴谋论。
措辞欠妥。明明谈的是社会悲剧,却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明明讲的是严肃问题,却抖了机灵、夹杂网语;有的甚至违背人情常理,搞出“低级红,高级黑”的闹剧。
急于求成。忽视传播规律,总想通过“一次性答复”让热度散去,通过定性的话语给事件盖棺定论。但公众并不会听一个结论就自动画上句号,越想尽快平事越有可能招事。
我简单搜集了一下南通事件的微博信息,近乎一边倒地在关注信号灯问题。可惜,情理之外,又是意料之中,信号灯问题在通稿里果然“惜字如金”。
我在《看完教育局的致歉,才真的让我害怕》中写过的,作为曾经的记者,我至今还保持着“媒体属性的职业观察”,依然习惯性地去关注传播现象。同时,作为今天的律师,除了传播现象,当下的我更希望了解——问题的出路在哪里。
赵宏老师的新书《权力的边界》记录一段赵、陈、罗、李四位老师的读书小组:
吵归吵,我们依然是朋友。我还担心过,如果我们所有观点都一致,会不会相看两厌啊?目前看来那不可能发生。我们自己都在变化,年轻时我们读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二十年后已经开始交流《贪婪已死:个人主义之后的政治》。我们也在琢磨另一个问题:公共权力除了守住边界,它还能为身在其中的国民为人类福祉做点什么呢?有些事情不管,会让一部分人痛苦,管了又会让另一部分人痛苦。当民众既要求合格的产品质量又不能容忍职业打假人从中牟利,既要求生育自由又不能容忍传统的婚姻家庭受到冲击,当“权利”这个概念被无限延展……,政府权力到底要如何自我调适?这个问题,哈耶克可没有给出答案,但社群主义的想法又让自由主义者心生警惕。哪里才有不负如来不负卿的两全法?
当年我看姜明安老师的书,非常认同姜老师说:“公法就是限制公权力的法”。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当然,我依然打心眼里认同和佩服姜老师的观点,唯一的变化是——如何定义“限制”?
年轻时的我,对于“限制”的理解,就是不断地说:“不能做,不能做,不能做”。
但今天的我,更愿意把“限制”理解为“划清楚权力的清单,不能越权而为,也不能怠权不为”。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以何种方式去解决”越权而为“与“怠权不为”这两个问题。就像赵老师书中说的:
公共权力除了守住边界,它还能为身在其中的国民为人类福祉做点什么呢?
当然,我知道有”行政不作为之诉“。但是,以南通事件等为例,法律人如何去发起一个诉?
平时渣土车乱跑,怎么诉?谁来诉?
信号灯长期损坏,怎么诉?谁来诉?
假设有热心人真地诉了信号灯问题,如果恰好是一位南通附近的行政法学者或律师,成本尚不成为问题。如果北上广的热心人想诉一下,原告是谁?成本如何分担?为了理想自行埋单?
此外,新华社通稿在最后也提到了“追究相关责任人”。那么后续如何追究?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是否包括行政人员?如果民众不满意处理结果,法律人和法律程序如何提出异议?还是法律程序根本无能为力?
我很好奇。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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