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陷冤狱8年半 仅获五千元精神赔偿不满上诉

据澎湃新闻7月20日报道,因卷入一起贩毒案,江西省抚州市一名叫黄志坚的男子先后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死刑、死缓,最终获改判无罪,总共被羁押3076天。黄志坚的无罪判决书显示:判定赔付黄志坚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黄志坚不满判决结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车款和精神抚慰金总计264万元。但是最终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江西民众黄志坚2011年卷入一起贩毒案,2013年江西南昌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其死刑。黄志坚上诉后,该案于2017年进行重申,江西南昌市高院以同样罪名判处黄志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志坚不服依然上诉,2019年江西高院改判黄志坚无罪,2020年1月20日,黄志坚获释,至此他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8个春秋。

黄志坚被无罪释放后称,人的自由是最宝贵的,生命有限,自由无价,其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即被作为死刑犯长期戴脚镣重点监管,饱受折磨、备受煎熬,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所以并不满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仅5000元的决定,认为法院没有认识到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漠视赔偿请求人遭受的巨大精神创伤。而且在被羁押前两个月,自己全款购买的奥迪Q5越野车因本案被扣押没收,现已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故而提出赔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车款573888元。

但是南昌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已经依照《国家赔偿法》作出相应赔偿,赔偿时间从201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共计3076天,赔偿金额为1066603元(3076天×346.75元/天)。至于被扣押没收的车辆并未随案移送至南昌中院,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代理律师方超波继续向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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