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腾讯OTT条款上路 违法代理商可罚500万

为防止爱奇艺以及腾讯等大陆地区互联网视听服务(OTT-TV)来台,台湾经济部8月18日正式预告《在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将代理或经销中国互联网视听服务及相关商业服务纳入禁止范围。法律预告期间为14天,将于在9月1日期满、9月3日正式上路。

据中央社报导,台湾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表示,经济部18日公告后,由陆委会认定爱奇艺等中国互联网视听服务业者属于中国资金范围,将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第4项规定,可处代理商新台币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果未停止者,得连续处罚。

事实上,NCC在7月22日公告的《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俗称OTT-TV专法)就提到,对爱奇艺、腾讯WeTV等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取得许可的网际网路视听服务提供者,要求台湾业者不能提供电信设备、电信服务,或提供网路资料中心服务、内容传递网路服务、云端服务等,业者如违反规定,可罚新台币50万到500万元。

经济部指出,OTT-TV并非开放陆资投资项目,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之虞,禁止事项项目表修正后,预告期间为14天,会听取各界意见与看法,预计于9月1日期满,9月3日公告上路实施。届时违者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第4项查处。

经济部表示,爱奇艺科技公司在民国105年申请来台投资设立子公司,但规划经营的OTT-TV业务并非开放给大陆地区人民或公司来台投资项目,未获经济部核准,却透过网络的特性钻法律的空子,达到在台湾违法落地效果。

因此,经济部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于8月13日预告“在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禁止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提供代理、经销,或从事OTT-TV及中间投入或相关商业服务等给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经济部官员表示,推动修法主要是因两岸审查机制不对等,台湾的环境相对自由,加上两岸条例并未将OTT列为陆资可投资项目,为防范陆资绕很多弯到台湾落地,才进行修法。

这次OTT专法被市场认为是针对中国互联网视听服务业者,也被称为“爱奇艺、腾讯条款”。

而台湾代理爱奇艺会员服务的欧锑锑娱乐公司回应表示:“关于公告,因为目前仍属于草案预告阶段,尚未实施,也无法预知未来正式公布的法规命令是否会有变化, 因此不评论或回应。”

关注时事,订阅新闻邮件
本订阅可随时取消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