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厌世杀死素未相识的滴滴司机 被判死缓

2019年3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名19岁大学生乘客杨某淇,自称悲观厌世而产生轻生念头,在乘坐网约车下车时,无故将滴滴司机陈某刺死,之后投案自首被警方刑拘。此次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9月24日,案件在湖南常德汉寿县法院一审宣判,杨某淇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限制减刑。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的通报显示,本案的作案人杨某淇是该市某校大一的学生,自2017年始,因为感觉生活过于平淡、索然无味,遂萌生自杀的念头。2018年12月,他在网上购买匕首和手套,但始终没有勇气实施。直到2019年3月23日,杨某淇萌生了一个可怕的念头——用杀人来试探胆量,于是他便计划着当天回到江南城区就杀人之后再自杀。当晚11时左右,杨某淇便在网约车平台预约了司机陈某,11时40分,滴滴司机陈某将乘客杨某淇送达常南汽车总站附近后,杨某淇在陈某停车间隙,用匕首突然刺向陈某,致陈某脖子、胸口等20余处被刺伤,随即离开。杨某淇在杀人后改变了自杀的主意,并通过微信把杀人的事告诉了自己的朋友。后来,他听从朋友劝告,选择了投案自首。最终,陈某因心脏被刺破继发心力衰竭而死亡。

杨某淇自首后,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便派出警力介入侦查。同年4月28日,常德警方出具精神鉴定意见书称,嫌犯有抑郁症,属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事发48天后的2019年5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淇批准逮捕。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淇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虽然其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但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于2020年1月3日9时30分,在汉寿县法院一审开庭。此次庭审的焦点是被告人的精神鉴定问题。杨某淇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淇作案后自首,且因患有抑郁症导致作案时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请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之前的庭前会议中,陈某的妻子田女士曾递交申请书,要求警方重新鉴定杨某淇是否患有抑郁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但因理由不充分被驳回。最终田女士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在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杨某淇只说了一句话:“请法庭依法判决。” 

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某淇刑事责任,鉴于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建议对其判处死缓。”最终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在庭审之后,因被告家属不同意赔偿等原因,被害人家属撤销民事诉讼,田女士和家人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只希望判凶手杨某淇死刑。

2020年9月24日15时30分,湖南省汉寿县法院一审宣判,杨某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限制减刑。庭审后,陈某的妻子田女士向媒体表示,她曾质问被告人杨某淇为什么杀害与其无冤无仇的人?但杨某淇始终面无表情,沉默不语。而且至今为止,被告人及家属未向他们道歉,仅赔偿过5万元的安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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