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在港设国安公署 特定情形有权行使管辖权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去3天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内容包括“港区国安法”草案,会议今早结束。新华社晚间发布“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这份说明,“港区国安法”共包含6章、共66条,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

草案内容规定北京中央需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职能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以及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等。

港媒指出,这将是继北京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解放军驻港部队、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后,第4个北京中央驻港机关。

这份说明特别强调,“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草案没有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但规定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与国安有关案件,打破一直以来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审理案件的传统。

早前曾有建制派人士要求禁止外籍法官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但据报导并未获北京采纳。

草案条文订定,相关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

在具体执行上,草案也明确规定香港需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

“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国安委”下将设立由北京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此外,香港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香港律政司下也将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港区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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