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简称《国安条例》)订立附属法例,清楚订明在《港区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文件指,《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若某宗案件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某罪行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则《港区国安法》以及《国安条例》等本地法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规定,均适用于有关案件和罪行。
政府认为,若某宗案件所涉罪行并非《港区国安法》、《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或《国安条例》所订的罪行,但该案件的「事实情况」显示有关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该案件便应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有关罪行则应当用《国安条例》下的「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来处理。
文件中建议,新增两个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其一是如行政长官根据《港区国安法》或《国安条例》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为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即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其二是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的作为,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8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修例建议。政府表示,在听取立法会意见后,将尽快敲定附属法例的条文,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于刊宪当日开始实施。
根据附属法例,将来当特首介入并发出证明书后,案件将交由国安法指定法官负责审理。根据国安法案件的程序,审讯过程中或欠缺陪审团参与;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延长扣留期,对被告的自由限制更为显著。
在考虑保释申请时,法庭亦会采取更严格的标准。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自己不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一般不获担保,这与一般刑事案件的保释门槛有显著差异。
对此,台湾陆委会以书面回应,注意到香港媒体相关报导,什么案件都可能变成国安案件,这样的修法凸显香港国安法制一直在扩张。
陆委会表示,如此「泛国安化」的趋势,当然让国际社会更加担忧香港情势持续紧缩恶化,且升高赴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