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的鑑別、取捨與用途(二)

(圖:Adobe Stock)

文/清簫

 

先簡單回顧上期內容。上期提到歷史研究中可能出現的六個問題,應當儘量避免:

A:未能鑑別材料的真偽優劣或文字的正誤。

B:在有原始材料或接近原始材料者的情況下,對其忽視,而只參考改編後的材料。

C:材料中引用某書某段文字,而未查此書原文,考其異同。

D:所據材料未經精校,非善本。

E:未能理解或誤解原文。

F:嚴重斷章取義。

以及考據學的方法:

一曰博採群書

二曰精選善本

三曰尋究義例

四曰參考金石

這些方法能幫助我們減少及避免錯誤。上期已講過前兩種方法,下面繼續講三和四。

史書各有義例,用詞也有義例。作者可能不會向你解釋,因此讀者應當尋究,以免誤解。何為義例?有不同的意思:書的原則、主旨和體例;含義與例證;普遍規則與個例。在史書中,簡而言之,大致是作者的寫法。由例可推求義,如透過《春秋》的筆法探究孔子的大義。但有些地方並沒有深刻的義,只是著者採用某種寫法而已。

甚麼是史書的義?很複雜,一言難盡。姚永樸《史學研究法》將史義概括為六種:「一曰追遠之義」,「二曰合群之義」,「三曰資治之義」,「四曰徵實之義」,「五曰闡幽之義」,「六曰尚通之義」。比如古人敬天,正史中列天文志、五行志、律曆志,撰天文志的傳統一直延續至《明史》、《清史稿》,這是追遠之義的體現。

甚麼是史書的「例」?比如,《史記·項羽本紀》中,言及劉邦,起初稱他為沛公,因為那時他還不是漢王,更不是皇帝;從「故立沛公為漢王」往下,稱劉邦為漢王,不再稱沛公。《史記·淮陰侯列傳》中,起初稱劉邦為漢王,後來稱高祖。這樣稱謂比較符合史實,在甚麼時候是甚麼身份,分得清楚,不因劉邦後來當皇帝,而從頭到尾稱他為高祖。這是史書的「例」之一。還有哪些屬於「例」?又如「《春秋》王人必書於諸侯之上」,「《春秋》不書楚越之王喪之類是也。」(姚永樸《史學研究法》)讀者應當注意這些「例」,進而更好地理解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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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另一種義例。例是個別的表現,義是普遍的規則。當我們看到例時,不妨尋找更多的例,透過大量證據總結出規則,近似於歸納法。然後可以用此規則衡量正誤。

掌握義例後,可以糾正一些讀者的誤讀。如《三國志》卷三十五〈諸葛亮傳〉,「亮與徐庶並從」這段記載下方,裴松之注曰:「《魏略》曰:庶先名福,本單家子。」有人以為「單家」的「單」是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需要考據,用證據來解釋。我們不妨查一查《魏略》或《三國志》裴松之的注釋中,其他出現「單家」的地方。按《三國志》卷十三,注曰:

「薛夏字宣聲,天水人也。博學有才。天水舊有姜、閻、任、趙四姓,常推於郡中,而夏為單家,不為降屈。」

「隗禧字子牙,京兆人也。世單家。」

《三國志》卷二十三注曰:「嚴幹字公仲,李義字孝懿,皆馮翊東縣人也。馮翊東縣舊無冠族,故二人並單家,其器性皆重厚。」此段注還說,《魏略》列傳以徐福、嚴幹、李義等十人共卷。

《三國志》卷二十一注云:「《魏略》曰:質字季重,……始質為單家,少游遨貴戚間,蓋不與鄉里相沈浮。」

這些人當然不是都曾姓單。由語境可知,單家與冠族、貴戚相對,應指寒門。《後漢書》卷八十下云:「故法禁屈撓於埶族,恩澤不逮於單門。寧飢寒於堯舜之荒歲兮,不飽暖於當今之豐年。」此處「單門」也是寒門的意思,和單家差不多。

以上過程,參考了錢大昕的方法。他得出結論:「凡云單家者,猶言寒門,非郡之著姓耳。」(《諸史拾遺》卷一)這就是透過多個例歸納出義,然後以義辨別正誤。此種義例法是清代學者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

錢大昕(圖:公有領域)

錢大昕用此方法,所得學術成果斐然。再舉一例,當時有一個版本的《三國志》有誤,混淆了史書正文與裴松之的注,被錢大昕發現。《三國志》卷四十五〈楊戲傳〉中,「《益部耆舊雜記》載王嗣、常播、衞繼三人,皆劉氏王蜀時人,故錄于篇」,以及後面王嗣、常播、衞繼三人的傳,其實都是注釋,而非正文。有一刊本卻把注釋當成正文,誤升為大字。其實裴松之的注釋常附帶相關史料,王嗣三人的事蹟在原文中沒有記載,也沒提及他們的名字,因此裴松之引用並補充。這是依據常例而推斷出的。

又如,錢大昕透過《漢書》中的例,發現「〈地理志〉載侯國,皆據當時見存者。」「志皆不云侯國者,其時國已除也。」「志所書侯國,蓋終於成帝元延之末,惟博山一侯,或後人增加也。」(《二十二史考異》卷九)他歸納出《漢書》〈志〉記載侯國的截止時間,大概在漢成帝元延之末,不書哀帝、平帝間的侯國,只有博山侯例外,認為博山侯可能是後人補添的。

義例並非死板的,當我們歸納出一條通則後,最好不要教條化,如以上錢大昕的結論,不一定準確,他也未敢絕對化。

我再拿《春秋》舉例。諸位皆知《春秋》有微言大義,比如《穀梁傳·成公十二年》說:「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夷狄不日。」《春秋》記載兩國交戰,通常先書「戰」,後書某國「敗績」。按《穀梁傳》,如果交戰雙方是中原之國與夷狄,則不書「戰」,都寫作打敗某國,反映出孔子尊華夏攘夷狄的大義,例如:「秋,晉人敗狄于交剛」。但不全是如此,如楚國也被視為夷狄,和中原國家交戰,《春秋》有書「戰」而不僅書「敗」的例子,如:「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楚子、鄭師敗績。」「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而且華夏國家間交戰,也有不書「戰」而只書「敗」的例子,如秦晉殽之戰,經曰:「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

有兩種可能:孔子本無此義例;有特例之處另有一番用意。一個義例在同一部史書的某處成立,而在另一處不成立,有這樣的現象,可能是因為作者根本就沒有立此原則。又如《穀梁傳·文公九年》曰:「天子志崩不志葬。」但《春秋》天子書葬者不乏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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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應當考慮到,當一個常例變化時,或許有隱寓的褒貶變化。如《春秋》對楚國人稱謂的變化,可見楚國地位逐漸近於華夏。例:

莊公十年經曰:「荊敗蔡師于莘。」稱楚人為「荊」,蓋有視其為夷狄之意。又莊公十四年經曰:「荊入蔡。」

莊公二十三年經曰:「荊人來聘。」書「荊人」是一提升。

僖公元年經曰:「楚人伐鄭。」自此始稱「楚人」。

至文公九年,經曰:「楚子使椒來聘。」記聘的寫法始與華夏國家相同,即書國君使某某來聘。

《春秋》記載華夏之聘有一常例,如:「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天子使南季來聘。」「齊侯使國歸父來聘。」「衞侯使甯俞來聘。」而記夷狄之國的行動,不書君、大夫、人,往往只稱國名,如「狄伐晉」、「狄入衞」、「荊伐鄭」、「戎伐凡伯于楚丘」。若記夷狄之聘,亦不書君、大夫、人,不稱使。書「荊人來聘」,已表明對楚國的看法有細微的改變。陳傅良《春秋後傳》云:「聘未有書『人』者,其稱『人』何?荆未有大夫也。聘未有不稱『使』者,其不稱『使』何?荆未有君也。荆未有君、大夫也,而稱『人』於是始,蓋進之也。」

華夷之辨不只看地域、種族,主要取決於禮義和文化的程度,若華夏諸侯行失德之事,則可視其為夷狄。如上文提及的殽之戰,《穀梁傳》云:「不言戰而言敗,何也?狄秦也。其狄之,何也?秦越千里之險,入虛國,進不能守,退敗其師徒,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別。秦之為狄,自殽之戰始也。」這個解釋不一定是孔子的原意,但也不排除有褒貶之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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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義例,就先講到這裡。讀史書,觀察並探究義例會有幫助,也是考據學的方法之一,我們可以透過它辨別一些史書的版本或觀點的正誤,正如錢大昕那樣。同時也應注意,尋例多多益善,義例要具普遍性,若著者沒有說明其義例,則不宜將自己發現的共性或常例絕對化,亦不宜牽強附會。

下期講金石考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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