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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前公布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民众征求意见,其中处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行为者的相关条款引发热议,短期涌进多达数万抗议条目,也有学者专家甚至官媒质疑将导致政府严重滥权,让恶劣的中国人权现状雪上加霜,甚至恐惧文革恶梦重现——这条法律还没通过,“中华人民感情”恐怕就已经受到不小伤害。 根据《美国之音》报导,近期引起舆论大哗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第34条的第二、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著、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5日拘留,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恶法伤害“中华人民感情” 此草案内容引发舆论强烈质疑,认为有关“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表述范围过大、定义不清,难以明辨违法,而有关“制作、传播、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则是侵害公民基本权益、剥夺公民表达自由权利,违反所谓中国宪法精神。 该草案并未具体定义“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或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导致在中国网路上遭质疑可能演变成中国俗称的“口袋罪”——意指法律中界定不清、用意模糊以至于难以判定,“一个口袋什么都能装”的罪名——连体制内的知名法律学者也公开表达担忧,例如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等等。 劳东燕在网路平台表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概念内涵极为模糊,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将其作为处罚标准容易被滥权、任意扩张行政处罚,更可能激化警民矛盾,不利社会稳定。此外,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日常穿著,显有过度干预之嫌,可能刺激极端民族主义,恶化公共舆论环境,并且“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童之伟也批评,所谓“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该由谁来确认?按照甚么程序确认?这都是“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必将造成揣摩上意抓人定罪的后果。 赵宏则撰文示警“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不远了。”——虽然中共建政以来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蛮横专制作风早已是常态。 不少中国网民也嘲讽此“玻璃心法条”,诸如“穿个衣服就损害民族感情啦,这感情也太容易破损了。”“穿西服打领带算不算?马克思也是西方来的,算伤害民族感情吗?”“以后只要说国外好就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中华民族的感情不是应当很强壮和具有韧性的吗?为什么很轻易地就被一件服饰给伤害了?”“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个管理治安的员警叔叔能说了算吗?” 网民警告“中共正在纳粹化!” 身在海外,因为曾在推特大量转播“白纸运动”相关消息而多次被中共调查的“李老师不是你老师”,则直言该法规恐将赋予中国警察更广泛的执法权,因为理论上任何时间吃日式食物、穿著日本品牌、扮演日本动漫角色、喜欢日本文化,甚至针对核废水发表不同看法,以及和西方文化生活相关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 也有网民对此现象所代表的中国局势感到消极且无奈,认为“都知道很荒诞,但是反对有用吗?中共没有法律难道就收拾不了你了吗?这条法律出来之前就有很多案例,比如苏州穿和服女孩事件。” 《美国之音》指出,去年8月10日一名穿日本和服的中国女子在苏州淮海街拍照,想模仿日本漫画场景,遭到当地公安呵斥“是中国人却穿一身和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行把女子带走。女子被拘留5个多小时,被接受“教育”、删照片、写下书面检讨、没收和服,事件经传网路引起网民群起抗议“怎么穿个和服也犯罪了?”“你也不应该穿西服,难道忘了祖宗被欧洲列强欺压?”最后公安迫于舆论压力,约十日之后到当事女子家登门表达关心并归还衣物,但是没有道歉。 民意喧腾之际,中国网民日前发现,1935年纳粹德国《帝国刑法典》第一条规定“违背本民族健康情感(gesundes Volksempfinden)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由于“健康情感”一词包罗万象,并成为纳粹司法机构的基本法律概念,赋与执法机关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许多德国公民因此遭到起诉、拘捕。网民呼吁世人关注“中共正在纳粹化!” 此事在维基百科等资料有所记载,被广传后引来纷纷议论,批评中共是“直接抄作业”“这下充分暴露本质了!”“果然同类型国家做起事来也如出一辙。”并且警告“即使不是抄袭,独裁国家最终也会走向相同的路。” 虽然中共当局对此风波暂时做出貌似圆融的回应,强调“真诚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官方将提出完善修改建议。然而中共昭然野心已是路人皆知,下次偷偷上下其手夹带恶法是不是这么容易被揪出?“中华人民”可能要多碰碰运气了。 (※作者为钜石智库创办人,曾任网路与投资高管,著有《破局:中共赤化与国际觉醒》。台大政治系毕业、美国波士顿大学大传硕士,新加坡国立大学高阶管理课程结业。全文转自上报)
昨天在几个群里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的第34条(二)、(三): 真是一看就感觉很奇葩的两条规定。 其中最不严谨的是所谓的“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两个概念是很模糊的,精神和感情是十分主观的东西。你的精神与感情与我的精神与感情可能截然不同,你所谓的正能量很可能是我眼里的负能量。你的爱国行为很可能是危害国家的。 然后“服饰、标志”这两个概念也很模糊。什么服饰是伤害所谓“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 日本的和服大概率是算的,但西服算不算呢? 那些曾经辱华的国际品牌服装、包包算不算呢? 有可能窃取机密的特斯拉和苹果手机算不算呢? 再说这些模糊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呢?《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的,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理,这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未经法院审理怎么可以给一个人定罪? 概念不能模糊,这是逻辑最基础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到立法这种事关每一个公民权利的严肃问题。按理说全国人大的立法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为什么如此不严谨? 在我看来,第34条的第四款也很不严谨。“宣传、美化侵略战争”,我猜立法者是有所指的,应该是指日本侵华战争吧。但如果不加以具体明确,那现在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吞并乌克兰领土算不是侵略战争?国际上普遍认为是,我们的政策也是维护乌克兰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那么,简体中文网络上为俄罗斯喝彩的人是不是都已经违法了? 还有“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也是一条很模糊的。 也许越模糊,操作空间就越大,能往里装的东西就越多。但这不应该是立法的本意啊。 与其在网上讨论、抱怨,我觉得还不如上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毕竟《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除了在社交平台上骂它,我们更应该直接在征求意见的平台上表达反对,让立法者听见我们每一个人的声音。 网络图片 上图就是我昨天下午在全国人大网站上提出反对意见的照片。我的反对理由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个概念范围太大,容易成为口袋罪,建议细化”。发完后有点后悔,我觉得应该是废除这两条,而不是细化,因为根本也无法细化。 在人大网站上提完意见后,我发了朋友圈,号召我朋友圈里的读者通过正规途径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所以,大家如果反对的话,就去全国人大网站上提意见吧,这是网址: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a22132f018a499710595932 听上去我是不是挺理性也挺勇敢的?但很惭愧,这是我这么多年来第一次就立法问题提出意见。我曾经在自己的公号上发过不少时评,已经遭遇过150多次风沙,被一些人认为胆大,包括乌克兰战争第一天我就旗帜鲜明地反对侵略。 但通过正规渠道就立法表达意见,行使一个公民本来就有的权利和义务,我竟然还是第一次。 以前其实有过很多次这样的征求意见,包括每年“我向两会提建议”啥的,很多人都会上去发声。但我从来没有参与过,天然地认为没有用。但实际上,有时还是有用的,有些权利就是争取来的,有此权利是要维护的。我其实也坐享过别人争取来的权利,比如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的一些权利,但我从来没有参与过争取这些权利的行动。 所以,就公共问题还是尽可能发声吧,尤其是体制之外的人,少一点担心,少一点“无用论”,少一点“别人努力、我坐享其成”的私心。 也许我们什么也改变不了,但涉及到自己最基本权利的时候总归还是应该努力一下吧。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东雷老评)
北京当局拟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予以罚款及拘留,但未对相关行为具体定义,引来骂声一片。中国法学教授忧心法条如获通过恐成新的“口袋罪”,后患无穷。还有中共公安大学副教授发文说,与引起争议的第34条相比,第100条更可怕。 综合媒体报导,中共正在大幅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于8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至9月底。 草案最具争议的是第34条第2、第3项规定,“穿著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以及“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者,最多将被拘留15天,同时被罚5,000元人民币。 然而,草案并未具体定义何为“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或“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引发许多法律学者和网民质疑执法者如何单方面确定民族的“感情”和“精神”是否受到“伤害”,忧心其可能演变成新的“口袋罪”。 中国网民纷纷说,“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个管理治安的警察叔叔能说了算吗?”“穿西装打领带算不算?马克思主义也是西方来的,算伤害民族感情吗?”“伤害谁的感情算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中华民族也无法具象化一个标准”、“中华民族不光包括汉族吧?除汉族之外的其它几十个少数民族的感情,是不是也要挨个儿考虑下”、“伤害我的感情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等。 法律专家: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 中国的法律专家也纷纷发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质疑和批评,指该法律处罚标凖模糊,若成为法律很可能导致纵容滥用公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宏9月6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如单纯以情感冒犯作为惩戒的标凖,这种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不具有正当性”。 去年8月,苏州一名女子身穿和服,在东部城市苏州的日式风情街拍照,遭警方质疑其“煽动民族仇恨”,指控她“寻衅滋事”,将其带走。赵宏以此为例说,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2年8月,苏州一名女子身穿和服,在东部城市苏州的日式风情街拍照,被警方质疑其“煽动民族仇恨”,指控她“寻衅滋事”,将其带走。图为示意图。(Pixabay)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建议删除第34条第2-3项规定。她认为,该法律处罚标凖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而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著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 她在微博上说,“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在社媒发文批评表示,“中华民族精神”由谁和依照什么程序确认,是“几乎无法循法治原则操作”的问题。 他说,“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不过,也有一些人认为这些条文有助于打击“为军国主义罪行洗地”的行为,有利弘扬爱国情感。 这是中国17年来首次对公共治安的处罚条例作出全面修改,除了前述争议条款,草案还新增多种可以处罚的行为,包括:侮辱烈士、组织领导传销、考试作弊、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无人机在未获许可情况下飞行等。 陆媒几乎全部沉默 虽然中共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引来学者批评,民间一片骂声,不过,正规的大陆媒体却几乎选择沉默。 微信公众号“亮见”9月7日发文《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媒体的沉默震耳欲聋》,指该法修例引发热议,相关贴文都能获得“按赞”一两万,但中国媒体对此事却保持沉默,没有发表过相关文章,包括:《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财新网、《齐鲁晚报》、极目新闻与红星新闻等。 作者说,他曾服务于《南方都市报》,见过从内部系统上弹出来的指令,什么不能报导,什么不宜渲染,都有外人看不到的规定。因此对于媒体的集体沉默,他能理解,但看到这万马齐喑的画面,还是觉得悲凉。 该文被一些网民转发到微博,网民纷纷表示:“正常,这样才正常。”“媒体都已经完成了‘喉舌’的改造!别指望了!”“我们还有媒体吗?”还有网民吐槽说,“狗拴著呢,不让叫。”“它们还算媒体?早就成为了权力得犬儒!” 第100条更可怕 学者:与活摘器官有关 这次修法比较引起人们关注的争议是第34条,不过,微博网民“叶希善”9月6日发文说,“这个草案有问题的不止第34条”,有网民在评论区补充说,“第100条增加公安机关强制公民人身检查、采集公民信息的职权,也是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非刑事侦察不得采用。” 公开资料显示,叶希善为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专业是刑法。截至发稿时,大陆微博已经看不到叶希善的微博帐号,疑似被封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警察认为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有关心到第100条规定的网民说,“先用34条扣帽子,然后用100条采血采指纹虹膜,你服不服?”“但就这一条,浑身发冷。”“到处都是坑。” 还有X(原名为推特)网民说,“一个警察国家必须给任何一个警察以最大化的司法裁量权,这也为了以后财政恶化后,给予警察任意的财产掠夺权,不信咱们拭目以待。” 旅美的中国大陆法学学者Lily Wong告诉新唐人,中共公安部2017年就曾公布该法律的修订意见稿,其中新增的第112条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和被侵害人采集其生物特征,但当时因征求意见稿争议较大,中共国务院暂缓批准。 Lily Wong举例说,中共各地的警察长期随意对法轮功学员施以强制暴力采集血液,就与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有关。她认为,如今再度提出修法,说明中共需要利用这一条为某些长期存在的非法行为设立“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