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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比较特殊的是,这起案件是中国《民法典》自去年5月颁布,并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后,广东判决的第一案。 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26日下午,当时受害人庾婆婆正在自家小区花园散步时,一瓶矿泉水突然从天而降,就掉落在庾婆婆身旁,把她吓得当场摔倒在地。随后,庾婆婆在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这一切都被小区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下来,庾婆婆的亲属经过查看后发现,原来这瓶矿泉水是从35楼一位姓黄的人家抛出的。事后,黄先生在确认情况后便向庾婆婆支付1万元,以示赔偿。 根据庾婆婆的医院诊断显示:伤者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伤者第一次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与黄先生交涉多次无果后,庾婆婆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万元)。 经过约1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条例,最终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起案件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应适用民法典规定,黄先生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船山法院对四川省遂宁市2016年发生的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进行宣判,这也是中国国内首个高空坠物宣判案件。法院认定,因未找到抛物者,该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剩余的住户每户需赔偿人民币3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6年11月11日的上午,遂宁市李女士正推着婴儿车带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就落在婴儿车里面。婴儿被铁球砸中后满脸是血,当场就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最终于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据网易新闻报道,李女士夫妻2004年结婚,直到2015年11月18日才生下了可爱的女儿。事发的2016年,周先生44岁,妻子李女士41岁,本来还有7天女儿就满周岁,而天降祸事让夫妻俩天都塌下来了。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但是,追查了近一个月,还是仍无任何线索。因为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最终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因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虽然作案人仅有1人,但法院认为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最终,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近年来,中国高空坠物的现象时常发生,被誉为“头顶上的炸弹”。 2019年6月22日,深圳南山一女子,被从天而降的杠铃片砸得头破血流。 2019年6月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新江南社区内,一块200多斤的钢化玻璃从墙上剥落 ,4岁男童被砸中身亡。 2019年1月21日,广东一女子赴香港购物,在闹市被玻璃窗砸中不治身亡。 2018年4月15日,广东白云区天降一条数十斤的大狗,把路过的一位行人砸成高位截瘫。 …… 虽然这些血淋淋的案件不断发生,但中国对高空抛物的管制仍不够重视。目前对于高空抛物的案件也仅到民事追责,很多网友都呼吁,若想要遏止这样的现象再次发生,不仅需要提高技术监管手段,还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进行穷尽式调查问责,这样才能震慑类似的不文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