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法官11月3日宣判:陸配簡姓女子2024年7月2日與夫家爭執後,帶兩名幼女至新店碧潭風景區「拍照留念」,誘女兒下水後鬆手,致姊妹花遭水流沖走溺斃。簡女自行游回岸上,隔日才向派出所報案,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判處簡女有期徒刑16年6月,可上訴。 台媒《聯合報》報導,2024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簡女與47歲白姓丈夫及公婆爭執後,從中和區帶女兒前往碧潭,並以拍照為由,牽女兒走下水後刻意鬆手,兩幼女被沖走。簡女游回岸邊,神態自若,甚至轉帳給父親;丈夫急訊詢問女兒下落,簡女回覆「要公婆跪著道歉」。隔日晚間8時,簡女再赴碧潭尋短未果,始向警方報案。警消尋獲兩女已無生命跡象。 檢方認為,簡女無視女兒在水中掙扎、呼救,將其當報復工具,辯稱因公婆爭執、左眼失明、憂鬱症僅為藉口,且事發30小時後身無分文才自首,無真誠悔意;自首對偵辦助益有限。此外,醫師鑑定簡女罹患憂鬱症,僅間接影響,不足減刑,求處無期徒刑。 簡女的律師主張,簡女左眼在大陸被砸瞎後,失去經濟來源,一家四口遷居台灣,但公婆要求苛刻,簡女幾乎是逆來順受未頂撞。檢方將簡女描繪為殘忍加害人,與事實不符。考量孩子父親、祖父母、姑姑,盼給家庭修復機會,建議判8年。 簡女最後陳述時說,她對不起兩個女兒,犯下無法彌補的錯,願意接受審判結果;並對夫家、娘家說對不起,每分每秒都在自責。她感謝女兒托夢才使她得以撐到今天,也謝謝台灣的法律讓她在看守所內有心理諮商課程,「謝謝大家愛我的女兒,我感受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