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欧阳娜娜在9月30日播出的中国央视十一国庆晚会上献唱歌曲《我的祖国》引发争议,行政院长苏贞昌批评欧阳娜娜身为公众人物,享受自由民主和健保资源,却跑到对岸唱不适当的歌;陆委会称,欧阳娜娜作为台湾艺人被利用参加具有“消灭中华民国”意涵的庆祝活动,伤害了台湾民众感情,将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1条调查,若有违法将依法裁罚;不少网民留言主张注销欧阳娜娜国籍。
欧阳娜娜参加的央视国庆晚会和春晚类似,都并非单纯的歌舞表演,而是带有浓厚宣教意味的政治献礼,从主题(中国梦·祖国颂)、节目单、演员阵容上表露得十分明显,比如第一板块《风雨同舟,激荡爱国情怀》第四首歌曲《我的祖国》和第五首歌曲《守护》演唱者就横跨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两岸四地同属一中的意涵呼之欲出。
唯一存在疑虑的,宣教对象严格上来讲应该是大陆居民,两岸四地歌手同台演唱爱国歌曲,也是以歌舞形式增强观众既有的大中国观念,让其更加支持对港对台政策,完成宣教效果。当然,网路时代节目全球放送,欧阳娜娜作为统战样板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她无形中成为中国观众眼中“台湾人”的代表,公开指称出身“中国台湾”,违背对等尊严原则,这是第一重令人遗憾的地方。
面对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不少网民和网路红人纷纷谴责欧阳娜娜背骨,呼吁政府注销她的国籍,人心向背可见一斑。当然,法理上,变更国籍需要国民自主申请,只有她入籍中国或持有中国护照才能被注销“户籍”。欧阳娜娜当然不会主动注销国籍,比起健保,她的台湾身份才是对中永葆统战价值的护身符,也正因如此,她的演艺生涯也愈来愈和统战身份捆绑,在台声誉也势必每况愈下,步黄安、刘乐妍后尘。
国族认同与文化统战
而欧阳娜娜的此举究竟是来自家庭、出于本心的国族认同还是骑墙式的掘金表态,坦率讲难以考辨。无论哪一种,单纯“言论”、“认同”上倾中亲共目前尚属言论自由保障范围,法律上也早已除罪化。
本事件和防卫型民主议题的关系也不大,目前台湾防卫型民主主要体现在“政党违宪解散”此一规范上,是针对组织化的行为,而经常被作为范例的德国在个人层面的禁制也仅集中在种族灭绝的言行上,台湾言论自由的限制承袭美国“明显而立即危险”原则,欧阳娜娜央视献唱确实观感不佳,但也未威胁到自由宪政的基本秩序,目前只能诉诸道德。
本次事件引发关注特殊的地方在于两点,一是时机上,欧阳娜娜央视开唱正处在台海情势紧张,中国不断以机舰跨越海峡中线挑衅,引起舆论普遍反感的时期,此举无异于公开自我树靶;二是议题上,歌曲涉及复杂而敏感的国族认同议题,经历外来政权的威权统治、民主化与本土化后,台湾人的国族认同也呈现分层和驳杂的状态,迄今依然存在一定数量的民众自我认同是中国人,台海现状的解决方案选择统一。中国除了军事上威吓外,也坚持打文化统战牌,不断鼓吹两岸同源同祖、血浓于水的认知,这和年轻世代天然独的倾向以及亡国感高度发酵的时机对撞,强化了对欧阳娜娜批判的声势与力道。
“祖国”之辨
这里还存在一层细微但须辨正的“祖国”概念,《我的祖国》中的“祖国”究竟何解?是PRC与ROC的合称/各表,还是代指文化中国?从原曲创作背景和央视节目设定反推,这里的祖国当无疑义,单纯就是PRC。
《我的祖国》原是1956年韩战电影《上甘岭》的插曲,以韩战三角高地战役时志愿军对中国的热爱与思念为主题。伤亡惨重的三角高地战役(上甘岭战役)连同整个韩战(抗美援朝)在中国宣传中一直被夸大与神话为(PRC的)立国之战,甚至成为了民族情感的符号,在这样的复兴叙事中,“祖国”的意涵若从字面意思去解读,则显得相当离地。
因此,在整首曲子的爱国基调中,欧阳娜娜的两句独唱“看惯了船上的白帆”和“朋友来了有好酒”也并非字面上的中性平实非政治化,尤其是第二句“朋友”原意暗指朝鲜,相对的“豺狼”原意暗指美国(中国版韩战史颠倒黑白的指控联合国军侵略北方)。
可否开罚
问题在于欧阳娜娜央视献唱爱国歌曲不单单是“认同”或“言论”层面,已经涉及为中共宣传的“行动”范畴,若要开罚,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台湾地区人民不得与大陆地区党、政、军或具政治性质机关、团体从事任何性质的合作行为”,是否当罚要先判断“机构团体”央视是否属于“具政治性机构团体”,以及央视演唱是否属于“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第一点,央视是隶属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副部级事业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又是由中宣部归口领导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中共的高阶宣传单位之一,虽然采取企业化管理,其耳目喉舌的政治性色彩突出明显,所以央视应在“具政治性机构团体”之列。
第二点,参照今年四月份陆委会发言人对张经义事件回应,“台商、台干、台师与台湾艺人,正常经商与表演活动,不涉及担任党政军相关职务与为其组织成员,没有违反两岸条例的问题”,欧阳娜娜属演艺人员,非军公教人士,央视开唱虽有浓厚的宣传性质尚属表演,依据现行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此举恐不在规范之列,这应该也是陆委会刀未出鞘的缘故。
联想到此前上海东方卫视驻白宫记者张经义和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顾问吴茂昆都一度引发类似争议也都未开罚,前者和欧阳娜娜事件一样扬言开罚后又不了了之,后者则揭示了现有条例对职务内容限缩性的解释,即“个案仅为谘询性、非常态性或名誉性的顾问,或非固定编制、无核心权能,不致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换言之,只有正式签署合作合约的任职才算是此条规定的“合作行为”,其他包括表演、演讲、座谈等形式,即便内容涉及中共宣传,即便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也都不在规范之列。
如此限缩性地规定“机构团体”与“职务内容”,恐怕无法起到预期的的规范效果,即保障国家安全或利益的立法初衷,漏网之鱼众多(自2013年起违反此条者仅37人开罚),除了名副其实的政治代理人之外,中国对台统战活动也在商业、学术、演艺、体育等诸多领域包装隐性的代理人,面对国民利用中国对台各交流管道配合宣传乃至渗透的行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力有不逮,这是第二重遗憾。此外,去年年底通过的《反渗透法》罚则针对“中间方”,不罚“接受方”,让人不免疑虑是否会重蹈《两岸条例》第33条的覆辙。
本条从2003年修订至今,仅在去年就两岸政治协商须国会双审议加人民公投一项作出修订,两岸交流情势丕变,第33条应审时度势跟上变化。在反吞并成为蓝绿共识,中国利用各种管道大举渗透、统战的情况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必要作出相应修正,对于禁制机构范围与职务工作给予更加合乎时势的界定,平衡国家安全与公民赴陆求职的需求。
统战经济牌
除了不仅有“两岸同胞中国人”的文化统战牌,欧阳娜娜事件还存在“经济准入到意识形态让步”的经济统战牌,欧阳娜娜并非孤例,包括主动附匪的黄安、刘乐妍,被迫道歉的周子瑜,为保有中国市场,台湾艺人主动或被迫做出符合中国期待的政治表态,这是第三重遗憾。
中国对台湾艺人予取予求先在结构性因素有二,一是中国文艺要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论思维和挟市场以令外资的的经济磁吸手段,中国以政治因素介入艺文创作的恶行时有耳闻;二是台湾娱乐产业空心化,台湾艺人西进掘金早已不是新闻,既有周杰伦、蔡依林等资深名角,也有陈立农、林彦俊等后起新秀,这还是台前可见度高的演员与歌手,而幕后包括服装、化妆、道具、摄影在内的业者赴陆发展也不在少数,两者合流的结果正是当下窘境。埋头掘金和主动、被迫配合政治宣传有的时候仅是一线之隔,对于隔江犹唱后庭花的欧阳娜娜固然应有道德层面的批判,可对于居于危邦的台湾艺人,也不宜完全押注在个人道德上,设法改善台湾娱乐产业的体质应该是比事后批判与惩处更佳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台湾已经有几部代表性的优秀作品如《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我们与恶的距离》走出国际成功行销,这或将成为吸引投资的契机,当台湾娱乐产业收入逐渐不再倚重中国市场时,娱乐产业才有透过市场机制而非行政律令留住人才,让予取予求的规训成为历史。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全文转自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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