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刑責年齡
邯鄲市肥鄉區舊店鄉發生的這起殺人案令全國人民膽寒,3名初中生用鐵鍬將自己的同班同學——13歲的小光活活打死,刀刀致命,再埋屍滅跡。 隨著案件細節逐漸披露,警方認定,「這是一場有預謀的犯罪」。 然而根據刑法,殺人兇手年紀尚輕不適用於死刑,即便他們展露出令人脊背發涼的殘忍和惡意。 現在洶湧的民意要求法律重新考慮刑責年齡,為失去孩子的家庭討回公道。 當然我們還需要思考更多,全國有超6000萬留守兒童時刻面臨著校園霸凌、性侵、犯罪以及更多暴力。 從嚴判罰不是結束,而是直面問題的開始。 01 初中生殺人埋屍案 起初,人們都以為這是一起「失蹤案」。 3月10日,案發當天,小光告知奶奶「同學接自己去看地道」,但隨後失聯。 網路圖片 家人報警、發布尋人啟事、查找監控。監控顯示:失蹤前1小時,小光還在與3名同學在一起。 可是找到3名嫌疑人時,他們卻眾口一詞: 「之後便分開了,不知道小光去了哪。」 同學不願提供一點兒線索。 3月10日 下午5點、3月11日凌晨0點,小光的奶奶兩次前往同學張某某家,詢問小光下落,均遭到了欺瞞與搪塞。 直到案發次日,小光父親補辦了孩子的手機卡,登上微信發現了疑點。 小光失聯後,他的微信賬號發生過一筆轉賬交易,僅存的191元錢被轉給了三名同學之一的張某某,之後彼此還刪除了好友關係。 網路圖片 急著撇清關係的3名同學,有著重大嫌疑,警方展開調查。 真相逐漸浮出水面,細節愈加觸目驚心。 3月11日,小光的屍體在距離嫌疑人張某某家100米左右的一處廢棄蔬菜大棚中被發現。 他被埋在深56cm的土坑裡,死狀慘烈 網路圖片 埋屍現場距離小光家足有12km,並不是孩子常去的地方。 該地土質堅硬。 埋屍的深坑,是在3月9日和案發當日,分兩次挖掘而成。 警方表示:現場未發現成人參與的痕迹。 網路圖片 眾多線索表明,這是一起涉嫌未成年的,有預謀的惡性案件。 3月17日,「微觀肥鄉」公眾號發布案情通報稱:3月11日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並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網路圖片 3月18日,小光的父親與代理律師旁觀了三個半小時的屍檢。 臧梵清律師接受採訪,否認了網傳的「活埋殺人手法」。 網路圖片 但律師也披露了案件的殘忍細節—— 屍檢發現,小光的面部、頸部、腰部,有多處傷口,疑似被虐殺而亡,犯罪手段「慘無人道、令人髮指」。 網路圖片 如果三名嫌疑人罪行屬實,計劃犯罪、誘騙同學、毀容殺人、埋屍搶錢一系列流程下來,次日還能如常前往學校、統一口徑。 那麼未成年人的血腥手段與冷血心態,確實令人膽寒。 群情激憤,事件越來越受到大眾關注。 學校方否認小光遭受過校園霸凌,稱「三名嫌疑人成績不錯,難以想像會犯罪」。 網路圖片 小光的家人回憶,孩子雖然沒有說過受到欺負,卻曾發過朋友圈「夢見從學校樓頂上跳下來」,並一度不願意上學。 網路圖片 法律界專家表示,未成年犯罪不適用於死刑,但這一案有可能成為「刑事年齡下調後追訴首案」,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網路圖片 校園霸凌、學校失責、少年犯罪、留守兒童……眾多議題亟待討論。 但有一種呼聲越來越強烈,他們質問: 「本該保護孩子的法律,是否成了未成年犯罪的庇護傘?」 02 面對少年犯,法律怎麼做? 其實,我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責年齡做了例外性調整。 此前14周歲是分界線。 修正後的法律將年齡下調至12周歲—— 16周歲以上未成年犯罪,負刑事責任。 12-14周歲、14-16周歲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依據罪行類型與惡劣程度,考慮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網路圖片 邯鄲初中生殺人案的三名嫌疑人已滿12周歲,於是這一案有望成為,新增條例後的「全國首例追訴案件」。 但,目前的法律,足以平衡大家對正義的渴求了嗎? 網路圖片 邯鄲初中生殺人案的同時,另外兩起少年犯罪也備受討論—— 一則,是2023年8月的案件,未滿12歲男童殺害了一名4歲半女童。 今年初的最新進展是:案件被撤銷。 因為我國法律認定,不滿12周歲兒童無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受害女童父親,仍在積極訴訟。 網路圖片 另一件,則是近期發生的性侵案。 廣東一名13歲男孩在路邊拖走8歲女孩,實施性侵。 但截至3月18日的進展是:不予立案。 因為涉事男童不滿14周歲——是的,12-14周歲需承擔刑責的犯罪中不包括性侵。 事發後,男童回到學校上課,但目前已被送往專門矯治教育處。 網路圖片 自古以來,人類普遍認為兒童犯罪應以改造、教育為主,而非懲罰。 中國古代,未成年犯罪不受刑罰的年齡界限大多是7歲。如《禮記·曲禮》:「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在全球範圍內,絕大多數國家與地區,都存在著最低刑責年齡的限制。 人們認為,孩童缺乏是非辨認能力和對自身的控制力,法律傾向於對他們進行「無犯罪能力推定」。 網路圖片 但另一方面,在當代孩子們越來越早熟已是事實。 未成年犯罪年齡越來越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2023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近十萬人,其中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約1萬人。 網路圖片 人們也開始普遍認為,對於青少年刑責年齡和範圍,應該有著更為審慎的思考。 樸素正義的呼聲下,另一個概念逐漸走入人們視野:「惡意補足年齡」。 它指的是,如果未達到刑責年齡的孩童,在犯罪過程中展現出足夠的惡意與智力,能夠理解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便足以彌補年齡的差距,可以承擔刑事責任。 網路圖片 惡意補足年齡,是對無犯罪能力推定的反駁,一般也有著詳盡的年齡區間限制—— 在南非,刑責年齡為 12 歲,對12 歲至 14 歲之間的兒童做不具備犯罪行為能力的推定,但可通過證據進行反駁。 如果我國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或許會出現很多不同的結果。譬如在「未滿12歲男童殺害4歲半女童」一案中,罪犯便已經展現出了超出年齡的狠辣,最終卻逃脫了制裁。 網路圖片 但誠然,它不是唯一的答案,也有著局限性。 該原則屬於英美習慣法,誕生於英國,最初是7-14周歲的未成年適用於推論,後來英國取消了這個法規,將刑事責任年齡直接下調至10周歲。 我國屬於成文法,法律條文往往更具體,但可能出現機械的傾向。 青少年犯罪方面,在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中,有著不同的可能性—— 譬如更完善的少年司法系統,譬如僅保留一個較低的刑責年齡限制,譬如拋棄所有年齡限制,譬如惡意補足年齡,譬如兒童犯罪強調父母責任,譬如我國彈性刑事責任年齡,以及對不滿刑責年齡犯罪進行的專門矯治教育…… 網路圖片 如今不斷的熱烈討論證明,人們仍期待法律有更具現實意義的轉變,期待公義更好的實現。 而在法律之外,追問也未曾停歇。 03 避而不談的留守兒童問題 非常能夠理解現在網上的群情激憤,我們需要殺人犯繩之以法,我們需要惡有惡報。 極端惡劣的罪犯不應被未成年人保護法庇佑,這是基於人對於公平正義的樸素觀念生髮的願望,這是合理的訴求。 同時我們要意識到:從有些惡童具有反社會人格和殘忍的天性,走到惡童真的釀成不可挽回的大禍,這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而是一次又一次隱患被忽視、問題被擱置的結果。 在很多報道里都提到了被害的男孩小光生前是一個特別乖巧的孩子,由爺爺奶奶帶大,平時會幫家裡人賣蘋果、賣大米、送貨,能幹體貼。 網路圖片 然而小光的乖巧懂事反而成為學校和家庭一再忽略他的理由。 小光生前多次發出過求救信號,每一次都沒有被認真對待。 跟爸爸說不想上學,爸爸以為是孩子貪玩沒在意;老師有天讓家長接回家,沒人細究具體緣由;跟爺爺奶奶說不想上學想在地里幹活,老人也做不了主。 網路圖片 其實小光被霸凌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同班同學表示他曾被那三個少年犯欺負,鎖在打掃間不讓出來,霸凌者長期組團欺凌,有恃無恐。 可是校長卻聲稱死亡是一個意外,老師聲稱在學校沒有受欺負,這是想要撇開學校與學生死亡的關係。 很難不聯想到老師曾讓家長接小光回家,也不說明緣由,是否老師當時便對霸凌現象知情,只是不認為這件事值得重視。 網路圖片 案件爆出學校第一時間想的是自保,而不是反思是否有通暢的反霸凌投訴機制,是否有完善的暴力預防措施,說明學校也從未把學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再者必須注意到案件中的3名施害者和1名受害者均是留守兒童,家裡老人能做到的養育子女就知道吃飽穿暖的程度。 […]
2020年6月28日,中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10月13日,該草案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進行二次審議。此次的諸多法律草案條文備受矚目,其中包括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降至12周歲;明確規定監護、收養等人員性侵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明確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說「不」;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認定為犯罪等等。 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此前,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問題也一直備受外界關注。本次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明確規定監護、收養等人員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來,鮑毓明性侵未成年「養女」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1)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2)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3)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延伸閱讀:中興通訊前獨立董事涉性侵養女多年 遭單位解聘 受害人:連對不起都不說 擬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 曾經的羅彩霞、王娜娜事件舉國皆知,2020年陳春秀和苟晶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新聞也在告訴我們,類似的事情從未停止過,而這樣的行為今後將可能被認定為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延伸閱讀:中國冒名頂替上大學層出不窮 觸動社會敏感神經 擬修法明確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說「不」 今年的COVID-19疫情牽動著世界上每一個人的心,根據約翰·霍普金斯(The Johns Hopkins)大學冠狀病毒資源中心10月11日提交的一份報告指出,全球目前共有3720萬例COVID-19病例,已經造成超過100萬人死亡。而造成這次全球性疾病危機的源頭原因,很有可能就是由於食用野生動物引起的。 本次修訂草案在第三章增加具體規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以及為食用非法購買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 延伸閱讀:衛健委專家袁國勇:大陸對野生動物監管不力 疫情始於武漢華南海鮮市場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