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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日前以「國家安全」之名勒令「滴滴出行」下架後,中國當局9日再祭刀,下架滴滴母公司旗下25款應用。滴滴究竟犯下什麼大忌,至今令各方疑惑。 中國國家網信辦當地時間9日晚在微信公眾號發出公告,下架滴滴母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25款應用。這似乎應了之前不少分析人士所說的,對滴滴的打擊將會更重,可能超過阿里巴巴,目前僅僅是開始。 中國當局稱,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法下架前述25款app,公告稱,各網站、平台不得為「滴滴出行」和「滴滴企業版」等上述25款已勒令在應用商店下架的app提供瀏覽和下載服務。 被稱為「中國優步」的中國最大網路約車集團滴滴出行6月29日在美國首次公開募股,籌資大約44億美元,成為阿里巴巴集團2014年赴美上市籌資250億美元以來規模最大的中國公司IPO案。 但是僅僅在兩天之後的7月2日,中國國家網信辦稱,為防範「國家數據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對「滴滴出行」實施安全審查,暫停新用戶註冊。兩天後,當局再發出通告,指稱滴滴出行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手機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勒令應用商店下架。 星期五當局勒令滴滴集團旗下25款應用下架,但當局並沒有細講指控的緣由。 自馬雲的螞蟻金服即將在美國公開募股被北京當局緊急叫停後,當局對網路巨頭以反資本,反壟斷等各種名義展開一系列整肅和懲罰,馬雲從此很少公開露面,剛剛召開的世界人工智慧大會也沒有馬雲的影子,現在,滴滴成為北京當局瞄準打擊的最後一個網路巨頭。 但是,北京究竟為什麼要對滴滴採取如此行動,卻令各方疑惑。有一個最大的疑問是,既然滴滴早已被當局盯上,為什麼卻在滴滴赴美公開募股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予以「攔截」? 親北京的多維網引述信息來源稱,滴滴突遭下架,核心原因是高層震怒,震怒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先斬後奏」,滴滴特意選擇在中共百年黨慶之前赴美,以為可以落袋而安,整個上市過程「據悉是高度保密的行動」;二是6月10日通過的『數據安全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後數據監管將更加嚴格,因此滴滴趕在法律實施之前「闖關」。 「高層震怒」已經有過先例,馬雲的螞蟻金服之所以被緊急叫停,根據華爾街日報援引知情人士,就與習近平得知馬雲在上海抨擊金融監管當局後「震怒」有關。至於「先斬後奏」,「高度保密」的說法似乎也很勉強,滴滴出行公司的高層難道不知道阿里巴巴等一批高科技公司最近的遭遇,背著中共當局貿然赴美?但是,滴滴低調行動、動作神速看來是真的,紐約時報援引知情人士說:公司以極快的速度完成了上市,6月10日提交初步文件,兩周後,公布股票的預期價格範圍,此後不到一周,其股票開始交易。 英國『金融時報』則引述兩位知情人士稱,中國網路主管機關曾要求滴滴在美國上市前修改應用程式的地圖功能,擔心可能披露敏感的政府位置,但在滴滴赴美上市前,中國網信辦並未公開告誡滴滴的叫車應用程式。除此以外,網信辦曾經建議滴滴推遲IPO。中國網信辦沒有合法權力推遲IPO,而滴滴也否認在公開募股前就知道主管機關準備干預。 中國與美國對峙的背景,當局希望公司回到中國國內上市避免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這些都是公開的理由,但一些分析人士認為,實際上這是習近平政權面對國內外形勢惡化時的一種本能的自保行為,從整治阿里巴巴開始就已暴露無遺,網路巨頭手中掌握的龐大資金和資源以及由此衍生的巨大影響力讓習近平政權不安。當局要通過強硬的管制措施顯示權力,預防風險,法律只是借口。
隨著全球步入5G時代,越來越多的國家把數據安全提到議事日程之上。中國9月底召開了「2020數據安全高峰論壇」,以落實推進「網路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草案)」的法規政策。這是中國政府進一步加強網路和數據安全的最新舉措。不過,「數據安全法(草案)」中一項被認為具有「域外效力」的條款,因涵蓋面過大而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觀察人士指出,該法律一旦實施,將給在中國的外國公司帶來挑戰。 域外效力的影響 中國政府今年7月出台的《數據安全法(草案)》說,該法旨在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草案第二條規定,中國政府有權追究境外組織或個人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損害中國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活動的責任,但未具體說明如何以及由哪個部門對這些組織或個人執行這項法律。預計,《數據安全法》(草案)將於明年中國人大會議上討論通過後生效。 觀察人士指出,草案第二條把數據安全的法律責任延伸到中國大陸以外的世界其他地方,涵蓋面過大,有可能被中國政府用來實現其政治目的的工具。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智庫「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的高級副總裁兼科技政策項目主任詹姆斯·劉易斯(James Andrew Lewis)對美國之音說,中國當局的目的是要對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數據安全都進行監管。 他說:「我覺得值得關注的是,該草案給予中國當局監管數據管控者的能力,無論他們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因此具有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中國當局能審查境內外的外國公司。」 合法化和威懾力 多倫多大學全球事務學院政治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琳內特·王(Dr.Lynette Ong)說,這部法律草案對外國公司當然具有威懾力,就像港版國安法一樣。她說,人們在發表任何言論或做出任何行動之前,不得不要考慮其言行可能帶來的後果,因而事先就要進行自我審查。她表示,對中國當局來說,出台相關法律,實質上就是將他們過去一直在做的事情合法化而已。 她說:「實際上,這部法律的效用是把他們的行動合法化。比如事後要採取什麼行動,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把這些行動合法化。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這部法律,他們就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如果有任何境外組織的行動損害中國利益的話,他們同樣會採取行動,即使沒有這個法律。」 「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高級副總裁劉易斯說,數據安全問題,是各大經濟體都致力於要解決的問題,包括美國、歐盟、印度等。他們都在想辦法保護其公民的數據,監管域外的國家。這是個全球性的問題,每個國家都在採取舉措加以應對。 在華外國企業受影響 劉易斯說,這部法律草案所涉及的「域外效力」對中國境外的美國企業,如臉書、谷歌等作用不大,因為中國當局不讓他們進入中國市場,但是對在華經營的其他美國企業則產生直接影響。 他說:「其它一些美國公司,如蘋果,微軟等,他們在中國有生意。由於中國監管機構對他們有一些影響力,因此域外效力就顯得很重要了。如果你對臉書說,中國要對你採取行動,他們會毫不在乎,因為他們不在華經營,但是如果換成是蘋果或其他公司,那麼問題就來了。」 網路安全和技術專家劉易斯說,數據安全是每個國家都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中國出台數據安全法,是步歐盟的後塵。 2018年5月25日,在28個歐盟國家實施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正式生效。該條例旨在「統一歐盟範圍內的監管,讓公民重新掌控自己的個人數據,同時簡化國際業務的監管環境」。 進退維谷的「合作」 另外,《數據安全法》(草案)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中國問題專家琳內特·王教授說,這項法律規定可能會讓一家外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感到擔憂。 她說:「如果我是個數據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可能會顧慮重重,考慮是不是要繼續中國繼續運營下去。我覺得,搞數據的企業,對此特別敏感,因為他們的顧客對數據安全有非常高的要求。所以,這一點如果不能夠達到一定的標準的話,可能就會徹底退出中國大陸。但這其實對中國大陸的經濟會產生一定影響的。」 網路安全專家劉易斯說,在華經營的美國企業,有時候必須要跟中國當局合作,但這種配合有時候會讓美國企業在其他地方遇到麻煩。 他說:「我的建議是,你不會願意置身於一個既有歐洲規定、美國規定,中國規定,又有印度規定的世界中,這會讓企業無所適從。因此,企業要尋找鼓勵經濟體間共同標準的途徑。但是我要告訴美國公司的是,你必須要遵守法律,但同時不要忘了自己的公眾形象,並且推動政府拿出一些共識來。」 美國企業迫於中國當局的壓力予以配合,在此之前已經有先例。2007年11月6日,美國國會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就雅虎公司在中國記者師濤被中國政府判刑入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再次舉行聽證會。 雅虎公司被指責為獲取商業好處而屈從於中國政府網路新聞檢查的壓力,向中國當局提供了原湖南長沙當代商報的編輯部主任師濤的個人電郵資料,導致師濤在2005年被當局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罪」判刑10年。2004年,師濤通過個人雅虎電郵把一份涉及六四內容的文件摘抄給一家海外民運網站。 老調重彈的中國倡議 「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高級副總裁兼科技政策項目主任劉易斯說,中國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發起《全球數據安全倡議》是對美國一個月前公布的「清潔網路」倡議所做的反應。 8月5日,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曾在國務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為使美國的數字網路不受中國共產黨的影響,美國提出涉及五個領域的「清潔網路」倡議,包括清潔運營商、清潔商店、清潔應用、清潔雲儲存以及清潔電纜。 王毅9月8日在全球數字治理研討會上提出8項《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其中 包括「尊重他國主權、司法管轄權和對數據的管理權,不得直接向企業或個人調取位於他國的數據」等。但是,觀察人士批評說,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個倡議與《數據安全法》(草案)第三十二條中有關組織、個人應當配合中國司法機關因調查需要調取數據的規定相違背。 中國的《數據安全法》(草案)還對不履行該法而開展數據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做出了處罰規定。草案規定,對不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或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拒不改正而造成重大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最高處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