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競業協議
有人說,競業協議就像「賣身契」,不簽就不被錄用,簽了就沒了「跳槽自由」。 一位月薪1萬左右,入職僅8個月的職場新人,離職後被要求賠償26萬。 另一位剛畢業的大學生,工作僅一年,底薪才6000元,離職後被索賠44萬。 還有位曾拿到股權激勵、幹了4.5年的員工,被要求賠償450萬元…… 以上這些被索賠的年輕人都曾是拼多多的員工。他們在競業期內入職了新公司,拼多多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競業協議並不新鮮,現在各大企業幾乎都以競業協議,避免離職員工在一定時間內加入競爭對手公司。既保護了自身商業機密,也防止被友商「挖牆腳」。 原本競業協議限制人員多為公司高管。近年來,隨著一些行業競爭加劇,競業限制已下沉至普通員工,甚至實習生。 有人因競業協議補償獲益,更多人對競業協議戰戰兢兢。畢竟,普通打工人背不動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賠償。 在競業限制期內,離職員工幾乎無法再次踏入原來的行業,前途將大受影響。 原本場景明確的競業協議,邊界正在不斷擴大。 這一紙協議,究竟是留住人才的「高牆」,還是限制人才流動的「賣身契」? -1- 競業協議下沉到基層員工 最近,競業協議又成了職場人熱議的焦點。拼多多的競業協議因為限制範圍、索賠金額等受到多名離職人員質疑。 多位拼多多離職員工在社交媒體表示,拼多多涉嫌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員工離職被起訴賠償數十萬,甚至高達數百萬元。 一位離職員工表示,她2022年7月畢業入職,月薪1萬元左右。2023年3月離職時,被要求籤署競業協議。拼多多對其啟動的競業限制期限為9個月,拼多多支付5個月競業補償共計1.4萬元。但她在競業期限內入職了其他互聯網公司,被拼多多索賠26萬元。 在拼多多工作4年5個月、獲得了股權激勵的一位離職員工,在入職新公司後被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後,被起訴要求返還所有股票收益近450萬元。 還有一位離職員工稱,2022年他以應屆生身份轉正成為拼多多正式員工,轉正時被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不簽,可能就沒有辦法轉正。 據財新報道,多名拼多多前員工表示,幾乎所有拼多多員工在入職後都會被要求籤署競業限制協議相關條款,被啟動競業限制協議的離職員工會在離職時被要求籤署《競業限制通知書》。 競業協議,是《勞動合同法》中一個目標明確的條款,它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商業秘密、防止不正當競爭。 一般來說,競業限制人員有三類: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這三類人員被稱為「兩高一密」。但在實際操作中,最後的「一密」變成了一個越來越大的口袋,逐漸裝進了絕大多數員工。 隨著行業競爭加劇,近年來競業限制層層下沉。應屆生、實習生離職被競業的案例更普遍了,更多的行業和公司也在推廣和普及競業。 在互聯網大廠及新能源汽車行業中,都曾曝出過多起大廠通過競業協議索賠成功的案例。 競業協議看似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但現實是很多員工往往陷入不得不簽的窘境。 不簽,可能連大廠的門都進不去。 有自稱是網易、美團的員工就在脈脈上爆料,公司會在涉及關鍵利益的節點,讓你簽競業協議。比如「不簽不能拿股票」「不簽不能開離職證明」…… 簽了,可能給自己的職場生涯埋雷。 很多拼多多員工認為,自己既非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亦不涉及拼多多的商業秘密,所能接觸到的商戶信息及聯繫方式在公開渠道亦能取得,不具有保密價值,且在新公司工作內容與此前在拼多多工作內容並不一致。 但拼多多則認為其崗位工作內容涉及商家信息、商品供貨價、平台運營規則等重要信息,屬於企業核心商業秘密,與約定競業限制並無不妥。 不遺餘力留住人才沒錯,若把普通員工甚至全員列入競業對象就屬實是「拿捏」過頭了。 -2- 競業限制補償按最低標準給付 違約卻頂格索賠?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向勞動者支付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按照法律規定,每個月的競業補償應不低於員工在職工資的30%。 「不低於」是一個好詞。而拼多多也「控制」得恰到好處,取了最低值,前述幾名離職員工幾乎都是按月薪的30%補償。 按月薪的三分之一補償,對於基層員工來說,每月僅發放兩三千元的競業補貼,連吃飯租房都不夠用。 而拼多多的《競業限制通知書》的違約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年度稅前總收入的2倍,不滿12個月的按照收入總額/在職月份*24的標準計算。 也就是說,員工離職後每月獲得的補償款是他離職前一年每月基本工資的30%,最長為期兩年;違反競業協議後需要賠償的金額則是「全年稅前收入的2倍」。 一個按「月基本工資」算,一個按「年稅前收入」算,計算基準明顯不對等。 這裡面涉及到的個稅、績效獎金、年終獎等,最終拉開了公司補償與個人賠償之間的差距。 多名被起訴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拼多多前員工稱,拼多多常常是頂格索賠,部分違約金達六七十萬甚至超過百萬元。 不止拼多多,一些行業的頭部企業中,員工對於企業競業限制協議的使用都頗有微詞。 2023年12月,寧德時代要求應屆畢業生簽署高達100萬元違約金的競業限制協議就曾引發員工的質疑。 薪酬福利中價值並不固定的期權,也是拉開補償和索賠差距的重要因素。 在競業限制期間,公司支付前員工的補償款中,並不會把期權、股票等部分的價值計算在內。 這也意味著,在競業協議當中,期權、股票成為單方面限制員工的籌碼。 競業限制補償金按最低標準給付,違約卻頂格索賠。競業協議究竟是離職福利,還是霸王條款? -3- 競業限制所涉競爭公司範圍過廣 幾乎封死打工人的出路? 競業協議的核心,是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 一份拼多多《競業限制通知書》顯示,所涉競爭公司或其他組織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阿里巴巴集團、螞蟻金服集團、騰訊集團、美團點評、京東集團、唯品會、網易嚴選、蘇寧集團、國美、有贊、位元組跳動集團及以上集團/公司持股超過20%的公司,以及小紅書、亞馬遜、洋碼頭、愛庫存、好衣庫、南極人電商、Shopee(蝦皮)、Lazada、Wish平台、AKULAKU、SHEIN、群接龍、興盛優選、朴朴超市、叮咚買菜等,同時,還包括上述企業的關聯企業、直接或者間接為上述企業或其關聯企業提供服務的任何企業或經濟實體、投資上述企業的任何企業或經濟實體及從事投資業務的任何企業或經濟實體。 根據這一協議,拼多多的員工想要離職,就只能暫時離開這個行業了。 一位被競業的互聯網中層表示,「技術類工作,你能想到的收入匹配的互聯網公司就那麼幾家,都不讓去該怎麼辦?在家閑一段時間,職業生涯就可能出現斷層。」 拋棄好不容易積攢的專業和積累的技能經驗轉行,對基層員工的前途影響很大。 從社會層面上來說,泛用、濫用競業限制,弊大於利。 一位互聯網從業者表示,「互聯網公司的隨意競業、擴大競業範圍會是一個大雷,因為這阻礙了技術人才的自由流動。」 在國外,雖然競業協議也是公司管理員工的通用手段,但總體使用得相對克制。 美國,伊利諾斯州通過《自由工作法案》,全面禁止該州企業與年收入低於7.5萬美元的員工簽訂競業協議。 俄克拉荷馬州、北達科他州和紐約等地區都明確表示反對競業協議。加利福尼亞州甚至鼓勵員工跳槽和公司挖角。 矽谷也沒有競業限制。去年11月,OpenAI內部宮斗事件,讓不少國內互聯網人感慨,OpenAI員工竟然可以隨意跳槽到直接競爭對手公司微軟。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創頭條
下午,我無意間刷到了格力電器總裁兼董事長董明珠女士在兩天前接受鳳凰網採訪時的視頻,由於是自動播放,就順耳聽了幾句。 對於中國知名「企業家」的發言,我向來是不抱什麼太大期待的,無非就是些諸如「996福報」之類的,但當她談到「社會責任擔當」時,我還是忍不住想聽聽這位「鐵娘子」接下來要說些什麼,結果好傢夥,「企業家」的理解果然也是企業級的。 在被問到「創新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境及問題」時,她表示,企業要有社會責任擔當,要自主培養人才,而不是「惡意挖人」、「搶劫人才」。 這兩個詞可以說是很重了,控訴之情溢於言表。她覺得人才的流失歸根結底來自於其他企業的不正當競爭,換句話說,不是我留不住人才,而是你個不要臉的給的實在太多。 這樣的解釋不禁讓我想到疫情期間,特斯拉上海工廠以及日韓企業撤資時給員工的所謂「惡意補貼」,不過董女士還是相當克制的,沒有將這種行為稱作「人口拐賣」。 正在我思考一個常年佔據中國空調霸主地位的企業為何會擔心留不住人才時,她接下來的話給了我答案。 董女士認為,競業協議要求企業繼續給員工發工資是不應該的,企業培養你十幾年,理所當然不能到同業去。她建議國家出台合理流動制度,讓企業更有信心培養人才。 眾所周知,競業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利益,當企業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後,在競業禁止期限 (一般為2年)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或相近)的業務。同時為了補償員工在此期間的損失,企業每個月需向員工支付一定比例的競業賠償金,最低標準是任職最近一年內平均月薪的30%,至少需要支付三個月。 乍看起來,這項協議似乎沒那麼難以接受,但俗話說得好,「聽其言,觀其行」,別光看他怎麼說,還要看他怎麼做。 實際上,員工與企業往往處在一種極不平等的地位,這導致競業協議被過度適用甚至濫用,比如將限制人員從原本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與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三類擴展覆蓋到普通員工,也就是說,除了保潔阿姨,通通都要簽。 網路圖片 如果是在入職前還好,大可以拒絕,再找其他工作就完事兒,但有的企業會在工作期間或者員工離職時要求籤署,前者拒簽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甚至離職風險,而後者拒簽則可能拿不到離職證明。 更讓人擔憂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統一標準定義上述三類人員,法院一般不會以員工不負有保密義務為由認定協議無效。 雖然這樣類似於「核按鈕」的機制很多時候並不會啟動,以至於影響到員工的再擇業,但自己的權柄卻始終被對方握在手裡,就像懸在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除了限制對象的擴大,在對離職員工禁止期限內所能從事的行業限制上也存在類似現象,無論是同行亦或者有業務重疊的企業甚至包括本企業將來可能拓展的業務,都可以納入禁止行列。 而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身負競業協議離職,便只能苦等期限結束,兩年的賦閑對於很多領域的人才而言,很可能意味著落伍甚至荒廢。 網路圖片 也就是說,企業很容易利用其優勢地位恣意擴大競業禁止的範圍,並約定一些加重員工義務、排除員工主要權利的顯失公平條款。 而面對這些,員工一般難以抗衡,特別是在如今的就業壓力下,就算是走仲裁或者訴訟,其成本也是難以承受的,更何況等漫長的訴訟結束,可能已經過了競業禁止的期限,這樣的結果對員工來說是沒有意義的。 然而,即便是在如此糟糕的就業環境下,董女士還認為競業協議要求企業繼續給員工發工資是不應該的,而作為員工,特別是培養了十幾年的員工,要對企業抱有感恩之心,盡到不要企業一分錢補償,不去同業參與競爭的「義務」。這種「義務」顯然是單方面的,企業可不會因為員工多年的付出而選擇不將其淘汰。 放眼望去,企業與員工的不平等幾乎充斥在中國社會的各行各業,員工可以因為「給客戶倒水太滿被開除」,可以因為「不接董事長電話罰款一萬」,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在現代社會,這樣的勞資關係無疑是極其畸形的,員工在這樣的關係中逐漸成了沒有個人權利也無法正常行使個人權利的新型「奴隸」。可怖的是,當「奴隸」的機會還不是求則得之的,「你不做自然有人願意做」。 這也是為什麼像有董女士這樣勞資觀念的人,在公然藐視勞動法的情況下,卻可以做大做強。而那些尊重勞動法的企業,他們的結果往往是在競爭中不被待見、落入下風,最終被排斥甚至被淘汰,而一旦劣幣開始驅逐良幣,染缸效應也就形成了。 當然,董女士的有一句話我是認同的,國家確實應該儘快出台合理的流動制度,不過不是為了保障企業,而是保護普羅大眾。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老牌惡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