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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移民署,戶籍,除戶,

台逾萬陸配須補繳喪失原籍證明 逾3個月將被除戶

台灣移民署日前表示,獲得在台定居的大陸配偶(簡稱陸配)有14萬人,其中約一萬多人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須於三個月內補交。 台媒報導,移民署4月8日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為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形,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三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戶籍被撤銷後,若當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在三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垂正4月8日在立法院受訪表示,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欲取得台灣身分證之陸配,須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的戶籍跟身分,並將證明文件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 同日,移民署透過新聞稿指出,目前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了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移民署的前述說明引髮網民誤解,一度傳出「14 萬名陸配應於三個月補交喪失原籍證明」的消息。對此,移民署10日澄清,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並非14萬人,而是約一萬多人,這些人需於三個月內補繳,若有特殊狀況可向移民署申請,將會同陸委會、海基會評估並進行協助。 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移民署表示,在民國93年(公元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迭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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