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陆配,移民署,户籍,除户,
台湾移民署日前表示,获得在台定居的大陆配偶(简称陆配)有14万人,其中约一万多人未缴交丧失原籍证明,须于三个月内补交。 台媒报导,移民署4月8日表示,依两岸条例规定,为免同时具有两岸户籍情形,已陆续通知具陆籍身分且未曾缴附丧失原籍证明者,于合理期限三个月内缴附,逾期未补者可撤销定居许可和除户。户籍被撤销后,若当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31条第3项规定,重新申请长期居留。 近日有陆配收到移民署通知书,要求在三个月内补缴「经海基会验证之丧失原籍公证书」等相关文件。台湾陆委会主委邱垂正4月8日在立法院受访表示,依现行两岸条例规定,欲取得台湾身分证之陆配,须依规定放弃中国大陆的户籍跟身分,并将证明文件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个法定程序。 同日,移民署透过新闻稿指出,目前获准在台定居的陆配约14万余人,多数均已缴附丧失原籍证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对象尚未缴附丧失原籍证明,经了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国大陆办理。 移民署的前述说明引发网民误解,一度传出「14 万名陆配应于三个月补交丧失原籍证明」的消息。对此,移民署10日澄清,尚未缴附丧失原籍证明者并非14万人,而是约一万多人,这些人需于三个月内补缴,若有特殊状况可向移民署申请,将会同陆委会、海基会评估并进行协助。 两岸关系是以单一户籍为有序交流之依据,移民署表示,在民国93年(公元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两岸条例第9条之1定有规范,要求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以避免双重身分而造成权利义务重迭或冲突,也是为维系两岸人员往来秩序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