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得知,我国数字货币取代纸币的步伐突然加快,目的尽快拉动当前经济。据官方所言:数字货币与原来的纸币完全一样。我不明白,既然完全一样,何必突然要加快步伐以数字货币来代替纸币?
与纸币比较,数字货币当然有它的优点,首先发行成本远低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纸币以及电子货币,其次是没有伪钞,第三点是不会遗失,第四点是使用更方便。其他优点当然还有许多,譬如不利于各种各样的行贿受贿,甚至嫖客嫖娼等不法行为,理论上数字货币可以在每张货币上记录、每一次流通过程中的合法或者非法信息;像贪官藏几吨重的纸币行为,可以立马归零,化为必须销毁的废纸等;数字货币可以在打击犯罪,反腐防贪方面作出传统货币无法想像的杰出贡献。
但我们这种老年人知道,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眼下能想到的就是,假如你是有冤的冤民,正准备买车票到北京去告御状,那么街道负责人是不是一个电话就能叫银行关闭你的电子钱包?
立马使你身无分文,不要说买火车票了,就是家里日常开支都没钱,看你还敢去上访维权吗?
如果你是律师,政府不但可以吊销你的律师执照,而且可以关闭你的电子钱包,你怎么办?
其它行业,也有这种风险!
会不会有更极端的,你是单位二把手,或者职工,一把手要整你,可以叫银行关掉你全家的电子钱包,看你还敢作对不?
所以我希望,中央政府在取消纸币、发行数字货币时,一定要先经人大全国代表大会立法,这个数字货币法一定要有下面这些关键条文:
1、如果将数字货币规定为国家法定的唯一货币,则该数字货币必须体现货币的一般功能,即价值尺度、流通、贮藏、支付与其它币种兑换等,同时,数字货币还得体现纸币的匿名性与自由性。
2、根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除非经法院判决、裁决,任何个人、机构均无权关闭公民与法人的电子钱包账户。违者需接受惩罚性罚款,罚款数额起码是被非法关闭的金额的十倍以上,该罚款由具体决策人个人与经办机构或国家承担。
3、任何时候,国家各级立法机构和政府均不得强行使数字货币变为购物券、消费券,即指定数额、指定购货货物品种、数量、规格、价格以及购货时间与地点。即,不得利用数字货币强买强卖。
4、非经法院裁定,任何人与机构不得打探、了解公民与法人的电子钱包的信息,违者同样要承受惩罚性罚款,罚款同样要由个人、机构和国家承担。
5、任何法院不得拒绝个人与法人就数字货币纠纷提出的立案请求,一般情况下受理与开庭审讯不得超过一周。
以上五条是老夫首先想到的,鉴于货币牵涉到每个人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估计,需要立法的条文将远不止这五条。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各位看官能集思广益,提出更多建议条款,以保障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是生存权,而数字货币涉及公民的生存权。既然依法治国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所以数字货币的施行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一定要有法律保障。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世外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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