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新政 再婚可再生育三个子女

近年,中国发生人口危机,为了提高新生儿的出生率,中国当局可谓绞尽脑汁。近日,安徽省又推出新政,指称再婚者可以再生育三个孩子。

自今年1月1日起,安徽省开始执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指导意见》还称,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如果有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可以再生育。但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遵从医学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重新规定了部分假期:

婚假,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生育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合共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可以连续使用;

护理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迭加;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等。

夫妻育儿假,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6周岁期间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指导意见》还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领取《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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