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网络传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截图,其内容显示河北一名男子因为动了嫖娼的念头,为了博取KTV陪酒女子的好感,给对方转账。该行为被警方认定有罪,罚款500元(人民币,下同)。事件引发热议,有网友嘲讽这是“思想犯罪的试点”;还有网友指责警方“穷疯了”。
据中央社报导,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营兴派出所于2023年9月26日发出的,其编号为“营公 (兴)行罚决字【2023】0278号”。
根据处罚书中的内容,秦某某在2023年4月3日到营子区蓝水晶KTV唱歌时,与陪唱女子王某互动。在互动过程中,秦某某询问王某是否提供卖淫服务,王某称“不提供”。尽管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卖淫嫖娼行为,但警方认为秦某某提及卖淫嫖娼一事,且给王某转账1000元(人民币,下同)搏取好感。因有可能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对秦某某罚款500元。
事件引发争议,许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警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知法犯法。
有网友认为,这是打压“思想犯罪”的前奏。
有网友嘲讽警方,穷疯了!
还有网友将此事与给网络主播打赏做比较,认为打赏与秦某某转账给王某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如果秦某某有罪,那打赏人也应被视为嫖娼。
报导指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显示,涉案女子王某出生于2008年,也就是说,当时王某还不到15岁,是未成年人。
另外,根据官方信息,秦某某在受罚后的不久,警方在同一家KTV查获了多名未成年陪酒女子,其中包括王某在内。
也就是说,在秦某某受罚之后,该KTV仍有大量未成年少女持续陪酒。
由于争议太大,目前承德警方已下架所有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目前,事件仍在讨论中,官方并非发布最终结论。
对于“嫖娼”中国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14年版)》解释“嫖娼”的情节较轻的范围包括:
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
2、以手淫方式嫖娼;
3、因一时冲动而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
但在上述案例中,秦姓男子只是动了嫖娼的念头,并未嫖娼,也未着手实施,却被承德警方认定为嫖娼“情节较轻”而罚款。
本文由看新闻网原创、编译或首发,并保留版权。转载必须保持文本完整,声明文章出自看新闻网并包含原文标题及链接。
本文网址:https://vct.news/news/7d1decdd-d2eb-435d-916d-6bc7e64ef989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