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7月16日发布的消息称,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早在2007年,一位名叫高某的人就已经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原七粮御液”和“中原七粮坊”的商标,并且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当“五粮液”公司提出要申请“七粮液”商标时,高某认为这与自己的商标构成近似,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而五粮液公司认为,“五粮液”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认为己方对于“七粮液”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而高某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是侵权行为。
北京市法院审理认为,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争议属于民事侵权诉讼,与“七粮液”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此次商标近似提出异议是具有恶意的行为,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早在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酒类产品。也曾在2019与“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进行商标维权时胜诉过,经历时6年被认定前者侵犯了“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其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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