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并非“主动” 秦刚被重罚还是轻处尚无定论

无论是仅仅犯了错误还是已经被内定涉嫌犯罪的中共人大代表,安排他们先行“请辞”只是程序之便。人大代表被“接受辞职”之后即获“从轻发落”或再接受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司法严惩都是常态。

3天前(2月27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公告秦刚等人的“代表资格终止”后,外界即把关注点放在为什么这次与秦刚同时被宣布“代表资格终止”的一共10人里,有的是被所在“当选地”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罢免”的,而秦刚则只是被他的“当选地”天津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原话是“决定接受秦刚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比如BBC的报道文章标题就是《秦刚辞去中国人大代表职务 没有被“罢免”引发关注》。而由此引发的进一步评论就是这是否意味着秦刚已经“平安降落”。比如万维网刊登的评论文章的标题就是《官媒:秦刚是自己主动辞职的 暗示其已平安着陆》,法广为此发表的评论文章之一的标题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秦刚事件疑点重重》……。

而笔者则认为,秦刚事件疑点重重是毫无疑问的,但所谓“高高举起”并非中共当局所为,事实恰恰相反,中共当局对秦刚事件一直都是讳莫如深,而赶在全国人大今年例会的前夜赶紧把他的代表资格进行处理,恰恰是为了持续对秦刚事件低调对待和不透明处理。

至于“轻轻放下”四个字则是过于武断了。事实上在中共“全过程民主”的实行过程中,无论是全国还是地方人大代表中,被先处以“辞去”代表职务而不是被宣布“罢免”,事后就被司法严惩者大有人在。

最近的一例发生在今年1月3日。当时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发布消息,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叶和彬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公开报道显示,这个叶和彬是于去年6月“主动要求”辞去上饶市人大代表职务的。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去年6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上饶市广信区选出的市五届人大代表叶和彬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叶和彬的代表资格终止。

叶某人的罪行很多,最醒目的“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中共地方官媒报道此案件的新闻标题就是《今年首个被处分的厅官: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后,在警示教育大会上证实落马》。上月2日,中共高检网刚刚刊登了《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叶和彬决定逮捕》的消息。

再举一个曾经万众瞩目的重庆市前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王立军的例子。

虽然年代稍有久远,但相信本文的读者和听众的百分之百都知道而且清楚记得发生在2012年初的时任重庆市副市长兼重庆市公安局长和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王立军被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一把掌煽进了美立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总领事馆一案。

当时,王立军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在美国驻成都总领馆仅滞留了不足24小时,即“自愿离开”(时任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的说法),被时任中共国安部副部长邱进直接带回北京“接受调查”。

接下来发生的故事是:因为正好赶上每年三月初举行的“两会”年度例会即将召开,所以外界媒体纷纷关注到已经被关押进国安部秘密地点的王立军的大名仍然还在全国人大重庆团的名单里,故迫不及待地抢在人大例会新闻发表会的前两天召开的政协例会新闻发表会上即向发言人赵启正“发难”,有备而来的赵启正立即从容不迫地回答说:“据我所知,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他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

2012年2月28日,我们自由亚洲网站也刊登了《两会即将登场 王立军书面请假》的即时报道。

中国知名律师莫少平当时向德国之声解析了王立军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及“接受调查”之间的法律关系。他表示:”这其中有两个程序,第一种是如果逮捕王立军,这必须要经过同级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如果人大常委会同意方可执行,如果不同意,则不能执行。而普通公民则不需要;逮捕之后如果要对王立军的人大代表资格进行除名,通常是在案件比较确定和有眉目了,人民代表大会要启动一个会议程序对其代表资格除名。”

鉴于王立军目前下落不明,中国官方也未对外界公示真实情况,如果人大还没有批准对其进行拘捕,在理论上王立军是否仍为”自由之身”的问题,莫少平回答说:”理论上他是自由的,但并不包括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所谓’双规’,从中国相关规定上,’双规’好像不限制人身自由,实际上是把人身自由限制了,但是这种限制是不需要人大来同意的。”

笔者在这里为莫少平律师补充一句,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除了对当年的所谓“双规”和如今的所谓“留置”都没有“豁免权”,各级司法机关也是可以对在任人大代表行使拘留权的。

依王立军类推秦刚,则可以说明,截止秦刚向天津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之前已经长达七、八个月的“失踪”和之后的继续“失踪”一样,都是既合“国法”,又合“党规”的。

下面再继续对比今天的秦刚和昔日的王立军。

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证实,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正按有关程序予以办理。8天后的2012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何挺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同时免去王立军的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务。

请注意,此时距离王立军“叛逃”进美国领馆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但对王立军行政职务的处理方式也只是“免去”,而没有使用“撤消”或者“罢免”的方式。

2012年4月10日,中共新华社刊登《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进行复查》一文,说是“新华社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月6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对王立军反映的2011年11月15日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在重庆被发现死亡一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复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进行了复查。”

请注意,因为王立军被传叛逃至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之初,重庆官方在薄熙来被宣布下台 之前一度辟谣称王立军是在“接受休假性治疗“,所以新华社的这篇报道等于是当时的中共官方媒体第一次公开承认了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带馆滞留”,确有其事,但此篇报道尚未使用“叛逃”的说法,证明当时的中共官方仍然还未对王立军的行为做出权威定性,这也就导致了两个月之后的2012年6月26日,当时的那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不是对王立军采取“罢免”措施,而是宣布他“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新华社2012年6月30日刊登一则“快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6月26日接受了王立军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立军的代表资格终止。” 24天之后,新华社于2012年7月22日宣布:“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

接下来就是所谓的审判过程。2012年9月24日,成都中院对王案做出一审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坚决不上诉,并当庭对一直关心和爱戴他的“组织上”表示真诚的忏悔:“真的对不起,让你们失望了!”

王立军被判刑后不上诉、当即入狱服刑的两个多月之后,2012年11月28日版的《重庆日报》发表《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一文,说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该报道还特别强调了“此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做出判决,认定王立军犯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除上述问题外,经查,王立军还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他人贵重物品,利用职权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违纪问题。”

用维基百科王立军词条的评论话说:值得注意的是,王立军直到判决生效后的2012年11月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也就是说他是以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身份被审判和判刑,这种情况极其罕见。

如今,王立军案已经过去12年之久了,笔者仍然没有弄明白中共当局在处理王立军案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依先党内后党外的惯例。居然令王立军不但是以中共党员的身份接受逮捕和审判,而且还在入狱服刑之后继续交了两个月的党费。

笔者注意到,日前BBC发表的评论文章《秦刚辞去中国人大代表职务 没有被“罢免”引发关注》中引述了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杨大力(Dali L. Yang)对BBC记者表示的看法,说是(中共)当局允许秦刚自行请辞表明,无论他可能涉及到什么错误,都或许不会“上升到被视为犯罪的程度”。

“因此,他不会锒铛入狱,而且很可能被允许保留中共党员身份。根据他违规的具体情况,他甚至可能在被降职后被赋予一些角色。”杨大力分析说。

而依笔者的判断,未来的秦刚最终不会被习近平当局把他的“婚外情”和在美国擅自育有私生子之“错误”上升至“罪行”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一定是要以秦刚被确信从未要求美国政府替他保密并接受“交换条件”为前提,否则,不被杀头就要“谢主龙恩”了。

而笔者之所以要举出王立军被处理过程的“先例”,意在证明秦刚无论未来是习近平“赦免”还是被重处,如今着急把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去掉,仅仅就是为了在无论如何他已经没有可能公开现身今年人大例会的前提下,避免”好事者”在人大例会的新闻发表会,或者对天津人大代表团的采访过程中没完没了地拿秦刚说事。

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一文介绍,代表辞职,指的是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自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但是,这里所说的“自动”是与“罢免”相对应的。并非指代表无理由地就是要求“躺平”。事实上,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从理论上说,代表辞职,应当向选举他的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出,但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为便于操作,法律从实际出发,对代表辞职程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

相比较而言,由于罢免代表毕竟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无论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还是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所以,对已经被纪委和监委内部审查告一段落,准备“移交司法”的人大代表,为了程序上的方便,要求他本人向“选举”他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或者说直接通知该人大常委会“责令”该代表“辞职”的方式最为便捷。

还是以王立军为例,如果对他当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身份进行“罢免”的话,就必须对他所在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提供“罢免”理由,而当时中央方面至少对王立军的“私自进入”美国领馆的行为还没有最终定性,而且对王立军在掌管重庆市公安局的“打黑”行动是否涉嫌犯罪中央也没有表态,所以对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取消方式便怎么简单怎么来了。

同样道理,秦刚美国产下私生仔一事无疑是他被迫“失踪”的第一原因,被审查的过程中是否“拔出罗卜带起泥”我们外界也不得而知,但仅仅是美国诞下私生子一事当局到目前还没有决定是否和如何对党内外公开承认,那么就不可能将此作为罢免他人大代表的理由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传达,所以也就怎么简单怎么来了。

换句话说,无论未来的秦刚是被轻处还是重罚,去年对他行政职务不是“撤消”而是“免去”,如今对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不是“罢免”而是采取同意他本人“请辞”的作法,不过是程序上的权宜之计而已。并不等于习近平已经赐于他政治“免死牌“了。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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