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申請在台定居 須附放棄中國護照公證書

一名中國公民2014年5月16日在柬埔寨的巴維邊境檢查站手持蓋有入境柬埔寨印章的中國護照。(Omar Havana/Getty Images)

台灣為落實總統賴清德所提出的國家安全因應策略,內政部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未來,中國籍人士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時,除了必須繳交已喪失中國戶籍的證明外,還必須提供未申領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的公證書。此舉旨在明確要求申請者不得兼具雙重身分。

台媒報導,根據內政部預告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修訂的條文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內政部解釋,這次修正是為了回應賴清德總統在今年三月國安高層會議中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會議共識之一是,要求原籍中國的人士申請到台灣定居時,必須確實依法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

過去曾發生部分人士在放棄中國戶籍後,仍持有中國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上的混亂。這次修法正是為了解決此一問題,確保申請者完全放棄中國人民的身分。

本次修正草案的預告期已於七月底結束。內政部表示,目前正在蒐集各界意見並與相關機關研商,待所有程序完成後,將會另行公告新規定正式上路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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