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工党政府计划本周公布《数字注意义务》(Digital Duty of Care)法律草案,要求社交媒体及其他数字平台承担更大责任,主动识别和降低网络风险,保护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影响。但联盟党警告该计划可能威胁言论自由,一国党则认为工党试图建立“奥威尔式”的政府审查制度。
根据ABC获得的草案内容,社交媒体平台将被要求定期向用户弹出提示,让用户选择是否继续接受个性化算法推荐,或关闭算法,只浏览自己主动关注账号发布的内容。严重违规的科技公司最高可能面临超过1亿澳元罚款。
目前TikTok、Instagram、Facebook等平台普遍利用算法分析用户浏览、点赞、互动及停留时间,并不断推荐用户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即使用户从未关注某个账号,其内容也可能被推送到眼前,其中也包含大量色情内容。
政府并非全面禁止推荐算法,而是要求平台提供“选择退出”(opt-out)机制。用户关闭算法后,首页可以主要显示自己主动关注账号的内容。
支持改革人士认为,算法可能放大耸动、愤怒和冲突性内容,使用户陷入“同温层”。特别是年轻人,可能从健身、两性关系或个人成长等普通内容开始,逐渐接触更激进视频和帖子,甚至包含暴力、性侵犯等。
9月2日,反性暴力倡议人士Chanel Contos在全国记者俱乐部演讲时,主张社交平台默认关闭个性化算法,只有用户主动同意后才能开启。绿党也支持“选择加入”(opt-in)模式。
草案同时要求平台主动识别和降低风险,而不能等到用户投诉后才处理。针对成年人,平台需要处理包括非法色情内容在内的违法材料;对于18岁以下用户,监管范围还包括身体形象、网络欺凌等心理社会伤害。
网络安全专员(eSafety Commissioner)及获授权的独立研究人员,还可能使用模拟儿童身份的账号,观察平台向未成年人推荐的内容。
反对党忧言论自由
反对党领袖安格斯·泰勒(Angus Taylor)表示,在看到完整法案前,他对政府计划持怀疑态度,并警告改革可能演变成“网络审查”。
Labor is introducing a Bill this week: an off-switch for the algorithm, and a “duty of care” on the platforms.
Taylor hasn’t seen the final text. He’s already against the idea: “I fear that this is just going to be an attempt by the government to censor social media.” pic.twitter.com/4YYgjFXijh
— Osher Feldman (@OsherFeldman) September 7, 2026
泰勒表示,联盟党支持保护青少年免受恶劣网络内容影响,但政府方案“可能走得太远”,并可能赋予部长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指出,社交媒体现有内容下架机制已经运行一段时间,没有必要建立可能影响个人在线自由的新监管体系。
联盟党此前支持工党限制16岁以下儿童使用社交媒体的法案,但泰勒说,该政策目前执行存在问题,政府应首先加以改进。
一国党领袖宝琳·韩森(Pauline Hanson)也反对改革。她承认社交媒体存在社会问题,但认为解决办法不是赋予政府决定“什么是虚假信息、什么是危险信息,以及澳洲人可以看到、说和分享什么”的权力。
韩森还将阿尔巴尼斯政府的做法与中国、俄罗斯、伊朗等国相提并论,“他想让他的政府对言论自由拥有更大的权力,”她说。“澳大利亚应该摒弃政府审查制度,而不是建立奥威尔式的审查机制。”
联盟党和一国党均表示反对更广泛改革。不过,由于政府在参议院没有绝对多数,绿党的立场可能成为法案能否通过的关键。
政府称保护儿童责无旁贷
移民部助理部长马特·蒂斯尔斯韦特(Matt Thistlethwaite)表示,政府知道年轻人正在接触网络上的暴力和厌女内容,尤其是年轻男性受到的影响令人担忧。
他说,社交媒体企业有责任尽最大努力保护澳洲青少年,政府也“不惧采取行动”制裁违规科技公司。
政府同时强调,此次社交媒体监管只是更广泛数字政策的一部分。今年7月,政府表示主要人工智能公司也可能纳入“数字责任框架”,OpenAI、Anthropic等企业未来可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公开报告人工智能系统可能造成的后果。
早在2024年,工党就曾试图推出一项法案,赋予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ACMA)更大的权力,使其监管科技平台对严重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的处理方式。当时的批评者认为,由于对虚假信息的定义存在不确定性,该提案可能会对言论自由产生寒蝉效应。由于反对声浪过大,最终工党放弃了该法案。
对于澳洲华人用户而言,新法未来是否适用于微信、小红书等常用平台,目前仍有待完整法案公布后才能确定。现行网络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相关服务是否向澳洲用户提供,并不单纯以企业是否在澳洲注册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