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允许台湾人拥有多重国籍,但中国大陆除外。台湾人不能同时持中华民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两岸互不承认对方护照。作为两岸交流,台湾人去大陆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証(台胞証)” ,大陆人去台湾使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証”。近几年,台胞証正在成为中国统战台湾人的工具,引起台湾当局的警惕。
台湾人赴中国大陆工作或居住,其所持的身分証件是否违反台湾当局的法律规定,近期成为了舆论焦点,尤其在台湾总统赖清德宣布国安17项因应策略之后。
据中央社4月23日的报道,台湾陆委会最新令释指出,两岸条例规范两岸人员单一身分制度,倘若民众在陆设有户籍,将会丧失台湾身分,「设有户籍」应包括持有中国大陆居民身分証与定居証。
1992年7月,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
台湾的“两岸条例”第9条之1第1项条文内容为,「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针对中共日益扩张的渗透,3月13日,台湾总统赖清德于国安高层会议会后宣布了国安17项因应策略。
赖总统提到,必须对于申领对岸涉及身分认定各式証件进行必要的清查与管理,例如护照、身分証、定居証、居住証等,尤其是对国家有忠诚义务的军公教人员,严防对岸藉「融合发展」名义进行统战操作。
台湾人去中国大陆应该持有怎样的身分証件才是符合台湾现行法律,引起了一番争论。
目前中国针对台湾民众发行的各类「身分証明文件」主要为「台胞証」、「居住証」、「定居証」。以下是整理这些証件的差异,一次看懂。
台胞証
「台胞証」的正式名称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証」,有效期为5年,是台湾民众前往中国大陆时必要証件。由于目前台湾并没有直接办理台胞証机构,因此台湾民众若需申办台胞証,只能透过台湾的旅行社代为申办,或亲赴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办理。
目前台胞証也可以在中国大陆的部分场合作为实名制証件以验証身分,例如银行开户、申办手机门号、网路购物、网路叫车等。
尽管台湾当局没有将台胞証视作合法身分,但台胞証没有触犯“两岸条例”,持有台胞証并不会导致台湾户籍被注销,亦不影响中华民国国民身分。
居住証
「居住証」的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証」,是从2018年9月起针对台湾民众推出的身分証明文件。
根据中国大陆国务院发布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証申领发放办法」,居住証是为了保障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等合法权益。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在中国大陆境内可享有银行开户、搭乘航班铁路、请领驾照、参加职业考试等多项权利。
请领资格为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
台湾当局对此向准备申领居住証的台湾人发出警告,希望民众小心应对,避免影响自身权益。陆委会认为,居住証是陆方一连串「名为惠台、实则利中」对台统战措施的一环,而且具有将台湾「内国化」的政治图谋。
但居住証与台胞証一样,并没有被认为触犯“两岸条例”。
定居証
「定居証」的全名为「台湾居民定居証」,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用于在拟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民众,在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是后续申领「中国大陆居民身分証」的必要文件。
根据中国大陆的相关规定,台湾民众申请「定居証」的资格包含与中国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经济效益好或有钜额投资、中国急需的人才,或是在中国大陆有直系亲属且有能力赡养等。
台湾民众申请定居証且通过中国大陆的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后,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的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地的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証」,同时必须上缴原持有的台胞証或其他有效旅行証件,以及台湾身分証件和出入境証件。定居証也是办理中国大陆居民身分証的前置作业。
根据陆委会23日发布的最新函释指出,“两岸条例”第9条之1第1项条文内容为,「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中共以「定居」做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础,如果取得中国大陆公安部门发给定居証,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与中国大陆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証。
因此, “两岸条例”第9条之1第1项所提设有户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规范意旨及其整体规定的关联意义综合判断,应包含持有中国大陆居民身分証及定居証。
也就是,台湾人一旦申请获得中国的定居証,就意味着获得了中国大陆的户籍,那他的台湾户籍将被注销,失去台湾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