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州將禁止以良好品行作為減刑依據

維州將禁止以良好品行作為減刑依據。圖為墨爾本警察。(Photo by Morgan Hancock/Getty Images)

維州將禁止以良好品行證明作為已定罪罪犯減輕監禁刑期的理由。

司法廳長基爾肯尼(Sonya Kilkenny)周五(2月27日)宣布,根據她計劃於今年提出的立法,罪犯不得再依賴良好品行證明。新州本月稍早也已提出立法,禁止使用良好品行證明作為量刑減輕依據。

基爾肯尼表示:「受害倖存者不得不坐在法庭上,聽著傷害他們的人被稱為『好人』,這無疑加深創傷,貶低他們的經歷,這種情況不能再繼續下去。」「在工黨政府執政下,安全至上,加害者必須為其罪行負責,不能再有任何借口。」

目前在某些兒童性侵案件中已有限制措施:如果罪犯的名聲曾幫助其犯案,則不得以良好品行證明作為求情依據。

但維州政府如今將尋求全面禁止所有良好品行證明。多年來,兒童性侵倖存者透過「你的證據無關緊要」運動推動此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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