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提訂國安附屬法例 特首可認定國安案件

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中央社)

港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訂明在《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文件指,《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若某宗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或某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則《港區國安法》以及《國安條例》等本地法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規定,均適用於有關案件和罪行。

政府認為,若某宗案件所涉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或《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但該案件的「事實情況」顯示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該案件便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關罪行則應當用《國安條例》下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來處理。

文件中建議,新增兩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其一是如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其二是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的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8日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修例建議。政府表示,在聽取立法會意見後,將儘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根據附屬法例,將來當特首介入並發出證明書後,案件將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審理。根據國安法案件的程序,審訊過程中或欠缺陪審團參與;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延長扣留期,對被告的自由限制更為顯著。

在考慮保釋申請時,法庭亦會採取更嚴格的標準。除非申請人能證明自己不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一般不獲擔保,這與一般刑事案件的保釋門檻有顯著差異。

對此,台灣陸委會以書面回應,注意到香港媒體相關報導,什麼案件都可能變成國安案件,這樣的修法凸顯香港國安法制一直在擴張。

陸委會表示,如此「泛國安化」的趨勢,當然讓國際社會更加擔憂香港情勢持續緊縮惡化,且升高赴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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