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社服令,酒醉,危險駕駛,香港警察,特權,
近日,香港有兩起涉及警務人員的案件引發公眾熱議,許多人質疑警察是否擁有法律特權。這兩起案件分別是一名警司酒駕、襲擊下屬,以及一名警員闖紅燈致一名女性路人重傷。 酒駕襲擊下屬 警司獲判社會服務令 據法廣報導,45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控於2022年7月酒後危險駕駛,並襲擊試圖阻止他的下屬。儘管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監一年,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於8月12日判刑時,採納了辯方提交的33封求情信,並考量到被告為初犯、未造成傷亡、以及可能因此案失去工作等因素,最終裁定不需監禁,而是判其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6個月,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這起案件原定7月判刑,但因辯方提交了大量的求情信,法官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將判刑日期延後至8月12日。 闖紅燈致路人截肢 警員或得到輕判 另一宗案件為警員姚新燊闖紅燈致一名女性路人需要截肢。案件在7月審理時,暫委法官黃國輝曾表示案情嚴重,不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在8月11日擬判刑時,法官收到包括警務處助理處長在內的多名警隊高層聯署的求情信後,態度出現轉變,決定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延至9月。這一轉折點讓外界擔憂,法官最終可能改變初衷,對被告做出非監禁式判罰。 「同罪不同命」引人質疑司法公正性 這兩宗案件的判決引起香港輿論譁然。許多網民質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淪為空談。有網民表示,以往警察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但現在酒駕襲擊、重傷路人卻可能免於牢獄之災,認為法治只針對平民百姓。更有網民諷刺:「犯法就是犯法,除非你是員警。」 資深媒體人吳志森引述多宗普通職業司機的危險駕駛案例指出,這些司機即使認罪獲減刑,最終仍被判監禁6至15個月。姚新燊犯案後不認罪,本不應獲得減刑,但法官在收到警隊高層求情信後,卻改口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這種「同罪不同命」的情況,讓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了強烈質疑。 翻查過往資料,近年有多宗涉及警務人員的危險駕駛案件,被告大多毋須入獄。例如,今年5月,督察王昶然因駕車時用電話導致三人受傷,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和停牌2年;去年11月,退休警員姜知勇因讓無牌的休班警兒子酒後駕駛等罪,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25萬港元,停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