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驳回律政司上诉 维持黎智英恐吓罪名不成立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出口威胁一名长期跟拍他的《东方日报》男记者,遭控刑事恐吓罪。律政司不服黎智英获判无罪而提出上诉,法官20日驳回控方上诉,维持罪名不成立。

据港媒报导,黎智英于2017年维多利亚公园六四祈祷会当日,因不堪《东方日报》记者持续近身跟拍,涉向对方扬言“你不要这么近拍我”、“我肯定搞你”、“我拍了你照片”。其后该记者向警方报案,警方将案件列为刑事恐吓并呈报律政司。

律政司多次谘询皆获“不起诉”建议,但该记者与《东方日报》之后多达17次致函律政司要求处理该案。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去年9月主动要求起诉。

这宗上诉案的聆讯,先前已在高院原讼庭审结,法官陈庆伟今午宣判,裁定驳回控方上诉,维持罪名不成立。

原判法官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吓”罪名不成立,批评涉案记者“并非诚实证人”,指该记者在法庭上多次回避正面回答问题。此外,事发现场的影片显示,黎以粗话指骂该记者后,记者不但微笑,甚至大笑,还上前反问黎“为何这么生气”。该记者辩称笑容是装出来的,但法官不接受,强调“即使有时候人会靠笑容来缓和气氛,但不认为普通人受到惊吓后会笑”。

法官直指,涉事记者近距离跟拍黎智英多年,甚至造成危险距离,其行为侵犯隐私。律政司不服提请上诉。不过,律政司拖足半年后才入禀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高院原讼庭今年10月底开庭,处理上诉聆讯,控辩双方即日完成陈词,在聆讯审结半个月后,今午宣布判决结果。

黎智英本月13日因去年“六四集会”案遭判囚13个月,而此前他已因参与三场“非法集结”遭判刑,共需服刑20个月。另外,他还面临港府指控“勾结外国势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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